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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16  14:20 信息来源:法规规范处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加强潍坊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环境与秩序,促进港航经济可持续发展,潍坊海事局起草了《潍坊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1月,经潍坊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潍坊市第一部关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杜政委,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立法背景。 按照山东省港口布局规划,潍坊港是山东省综合运输体系中区域性重要港口,是潍坊市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港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托。近年来,随着潍坊市北部沿海开发战略的实施,港口建设速度明显加快,码头泊位数量越来越多。截至 2017 年底,运营港口作业区4个,生产性泊位 45 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6 个,开通了鲁辽大通道和多条外贸航线。2017年进出港船舶达1.2万余艘次,完成港口吞吐量4200多万吨。海运低碳、节能、高效的优势在潍坊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日益凸显。潍坊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加速蓝色跨越,打造区域性特色大港”,小清河全面复航工程也已批复,潍坊市海上运输迎来难得的发展契机。 同时,潍坊沿海交通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形势不容乐观。首先,由于历史原因以及经济利益驱使,潍坊沿海非法运输及相关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大量“三无”船舶和内河船舶聚集;随着海上旅游业的发展,船舶非法载客和出海垂钓等现象时有发生,遭遇恶劣天气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其次,潍坊及附近地区已成为山东地炼的主要聚集地,从潍坊港口进口原料油、出口成品油已成为货主的首选。目前,潍坊港共建有12个危险品泊位,最大泊位为3万吨级,汽油、柴油、二甲苯等危险货物种类不断扩展,危险货物运输量大幅增加,2017年危险货物吞吐量289万吨,海上溢油风险和安全监管压力与日俱增。第三,潍坊港存在森达美、山东高速、寿光港、羊口港以及渔港等多家码头业主共用航道、港池、锚地的情况,通航情况复杂。另外,198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对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护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海上交通事业的发展以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海上交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保障辖区海上交通运输安全,有必要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切合潍坊辖区实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潍坊市海上交通具有通航环境复杂、船舶种类多样、商渔港交叉、碰撞风险高等特点。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出台,对海上交通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经实践证明有利于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有利于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管理措施,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固化和明确,既切合辖区实际,又有助于提升法律的操作性、加强行政管理、增强执法依据。本《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提升潍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办法》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及《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分别作一下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据此进一步明确潍坊市交通、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安监、体育、旅游等部门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应履行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原则性规定。但随着海上交通事业的发展,海上交通安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现行法进行全面修订。潍坊市应当结合海上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船舶管理、通航保障、海上搜救等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对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需要结合潍坊港航道的特殊性,进一步明确航道单向通航、航标的设置和维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切实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
新修订的《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一部关于水路交通管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调整规范了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管理,水路运输经营,船舶与船员管理,安全管理等水路交通活动,潍坊市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的框架下,对海上交通安全等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为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供立法支持。  
[2018-04-13 10:53:59]《办法》共三十六条,主要对船舶动态报告制度、船舶禁限航标准、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海上安全管理的特殊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船舶动态报告制度。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取消了船舶进出港签证,改为船舶进出港电子报告。但现有法律法规对船舶动态报告的有关内容规定不明确。为此,《办法》第十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维护通航秩序的需要,制定船舶动态报告制度,船舶在潍坊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进入潍坊港口的船舶进入航道前和靠泊码头后;(二)驶离码头的船舶离泊前和驶离航道后;(三)船舶抛锚和起锚前。船舶应当通过VHF、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始发港、目的港以及靠离码头名称或者锚泊船位等本船信息。二是明确了潍坊沿海水域禁(限)航标准。明确辖区水域禁(限)航标准是《办法》的主要内容之一。禁(限)航制度是海事部门在分析大量海上交通事故案例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安全规律,是保障恶劣气象条件下船舶安全航行的有效措施,《办法》出台之前,除潍坊外,山东沿海其余6地市均通过地方政府以不同方式明确了船舶禁(限)航标准,2017年8月,滨州还以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了《滨州市沿海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潍坊海域受寒潮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影响较为突出,而且无避风锚地,对船舶航行安全带来严重影响。明确恶劣气象条件禁(限)航标准,对于规范恶劣气象条件下海上交通管制工作,预防海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明电〔2010〕64号),明确要求沿海各市级政府要明确本地区客船、客渡船、旅游船和陆(岛)岛运输船、渔船等船舶的禁(限)航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为此,《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恶劣气象条件下港口水域船舶禁限航标准。此外,当遇有大浪、冰冻等恶劣海况,对船舶进出港或者靠离泊造成较大安全风险时,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恶劣气象条件下潍坊港口水域船舶禁(限)航将执行新规,这将进一步强化船舶进出港源头管理。通过对船舶实施禁(限)航管制措施,能有效避免部分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冒险开航作业,潍坊市港口水域海上交通将更加安全畅通。三是明确了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目前,潍坊市海上应急救助基础薄弱,应急力量不足,不能满足沿海港航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为此,《办法》第二十八条对海上搜救分中心的设立、海上搜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即寿光市、昌邑市政府,滨海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海上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寿光市、昌邑市政府,滨海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海上搜救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明确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特殊规定。目前,潍坊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部分领域需要对上位法作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如鲁辽大通道开通后,对运营滚装船舶的相关要求需要进行细化;潍坊港主航道长48公里且只能单向通航,针对航道使用及安全富余水深也需要作出特别规定。为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上述情形作出了专门规定。此外,《办法》还对潍坊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办法》第三条)、海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办法》第四条)、“三无”船舶治理(《办法》第七条)、严禁渔船非法载客(《办法》第八条)、航道及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水上水下活动(《办法》第二十条)、安检仪配备(《办法》第二十七条)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满足海上安全管  [2018-04-13 10:57:22]
    在潍坊市港航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对海上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非法生产、经营、装卸行为长期存在,且具有愈演愈烈之势。目前,已形成非法码头靠泊(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非法装卸(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验收)、非法运输(“三无”船舶参与非法运输)、非法经营和非法过驳(未经过许可)的非法利益链条。 海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长期存在,已成为影响潍坊市海上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一是极易造成商渔船碰撞事故。参与海上非法生产经营的船舶大多是“三无”船,普遍船况差、船员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航行避碰规则,潍坊市渔船众多,特别是寿光小清河水域,每天进出渔船200余艘次,一旦与“三无”船舶发生碰撞,极易造成渔船沉没,发生群死、群伤重大事故。由于“三无”船舶调查取证难度大,事故赔偿难以解决,易产生聚众上访等群体事件,严重影响民生和社会稳定;二是极易与油船发生碰撞造成生态灾难。潍坊市海上通航环境差,岸线长,码头、泊位、港口多,交通流量大,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吨位从几百、几千吨级到上万吨级不等,2017年进出潍坊港的危险品船舶1300余艘次,海上危险品运输量逐年加大,一旦“三无”船舶与液化品船发生碰撞事故,易导致上万吨级的液化品泄漏,甚至发生爆燃、爆炸,对海洋生态造成灾难性后果;三是非法船舶极易发生失控、火灾等事故,例如今年的“1·4”“惠盈169”轮机舱进水事故。四是对潍坊口岸形象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海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存在,严重冲击了合法港口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三无”船舶在航道内随意停泊,多次造成正常航行船舶因避让而搁浅,严重影响通航秩序。2018年,潍坊港中港区将有8个泊位,寿光港将有6个泊位一类开放,一类开放的泊位数越来越多,靠泊辖区港口码头的外轮数量也将越来越多,一旦“三无”船舶与外轮发生碰撞事故,易造成外交事件,产生不良国际影响。为此,《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海事、交通、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消防、安监、体育、旅游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海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决定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寿光市、昌邑市政府,滨海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海上联合执法。通过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强化协同合作,定期开展海上联合执法,共同维护海上交通安全,防范遏制海上交通出现重特大事故,为潍坊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海上安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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