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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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山东海事局(负责除烟台辖区外的国际航行船舶)、烟台海事局(负责烟台辖区国际航行船舶),各分支局(负责国内航行船舶)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提交材料: 可与船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船舶已办理国籍证书,办理国籍证书时提交材料已包含下列材料,可免于提交。 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入级证书及入级证书复印件; (3)货船无线电证书及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薄复印件;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薄复印件、客船安全证书复印件; (5)配员减免申请(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申请书内填写); (6)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4)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有);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换发、补发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适用于换发-); (5)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 (6)述明理由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补发)。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海船员〔2018〕115号) 7.《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员〔2006〕145号,仅适用海船部分) 8.《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海船员〔 2017 〕478 号) 办理流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济南海事局
青岛海事局
日照海事局
威海海事局
潍坊海事局
东营海事局
滨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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