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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03  10:11 信息来源:法规规范处 访问次数: 字号:[ ]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保障人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既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理念的实际行动,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 “海洋强省”系列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自2007年省搜救中心成立以来,组织海上搜寻救助1753次,救助人员13277人次,救助船舶852艘次,平均每天救助3人,每月救助船舶6艘。在做好搜救工作的同时,搜救中心致力于建立健全一案三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条例》总结固化了海上搜救工作多年的经验,主动适应新时代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形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海上搜寻救助体制机制、救援保障、应急能力建设等焦点问题,全面规范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搜寻救助组织、预警与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救援保障、法律责任等,对于规范和促进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实现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科学发展,提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确保海上人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是一项“积德行善、造福人民”的民生工程。

   近年来,国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提高。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避免和减轻海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我省是海洋大省,海岸线长3345公里,占全国六分之一,海域面积15.95万平方公里,与全省陆域面积相当,港口货物吞吐量、水上交通流密度等多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据统计,平均每天有300多万吨货物、100多万吨危险品、2000多艘次船舶进出我省港口和辖区,平均每天约10万人次在海上往来活动,海上险情数量占北方海区一半,平均每3天发生一起海上险情,每天有3-4人在海上遇险,每月约有6艘船舶在海上遇险,我省海上搜救工作任务十分艰巨。2011年3月,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省政府第234号令),对我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办法的实施,对完善我省海上搜寻救助机制、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避免和减轻海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海洋产业的不断发展和海上活动的日趋频繁,现有的海上搜寻救助制度已经难以满足新形势的要求,工作中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海上搜寻救助机构不健全,搜寻救助成员单位职责不够明确,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不统一;二是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机制、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不完善;三是海上搜寻救助队伍、资金、装备、技术等保障措施严重不足,搜寻救助补偿和奖励机制不健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难度大;四是相关法律责任规范不全面,搜寻救助责任落实存在短板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海上搜救效能,在认真总结省政府规章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海上搜救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作了原则规定。最近几年,广西、江苏、天津、黑龙江、海南等省市相继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为我省海上搜救地方立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因此,为解决制约我省海上搜救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高海上搜救效能,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制定一部符合山东实际,规范海上搜救行为的地方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2014年至2015年,在省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下,我局针对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对省政府第234号令进行了立法后评估,根据评估建议,启动了《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的起草调研工作。2017年至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先后对山东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对山东积极推动地方立法的做法给予了肯定。为了加快条例的起草步伐,2018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派员赴青岛,对制定该条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调研论证。今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将该条例列入了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重点项目。为了保证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提前介入,与我局组成联合起草小组。3月下旬,起草小组邀请法学、救助打捞、应急管理、海洋、航运等有关领域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起草了草案会签稿,送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应急厅等20个部门会签,同时向省委宣传部、编办、省军区以及山东航海学会、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等10个单位、学会、企业征求意见;期间,省司法厅通过山东省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沿海7个设区的市政府意见。5月下旬,根据会签和征求意见情况,起草小组对草案会签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送审稿,按立法程序报送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在认真研究吸收沿海7个设区的市政府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7月2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我们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对条例进行多次修改完善,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获得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搜救条例。

   《条例》的主要制度设计和亮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理顺了海上搜寻救助的体制和机制。明确了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的责任和搜救机构职责;规定了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责任分工、救助补偿与奖励、应急预案编制等制度,创新了搜救队伍建设、救援培训、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2、规范了海上险情预警与报告制度。明确了海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规定了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有关单位与人员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做好相应预防和应急准备,并遵守相关禁限航规定。同时,细化了海上遇险或者发现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险情的制度。3、规定了海上应急处置与救援制度。重点对海上搜救行动中有关指挥职责和现场指挥指定、救助力量协调、搜救行动中止、恢复和终止情形以及信息发布等作出了规定;创设了在出现严重危及人员安全情况下,遇险人员拒绝救援时,海上搜救中心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赋予了参加搜救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中止、恢复或者终止搜救的建议的权利。4、完善了政府和有关单位救援保障职责。规定了政府在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海上搜救能力建设、搜救人员抚恤优待、专项资金支持、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保障职责,明确了政府在海上应急救援行动中对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场地等物资的征用补偿制度。5、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在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前提下,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谎报、故意夸大险情或误报不及时消除影响的,不遵守海上预警制度的,不履行遇险信息报告义务的,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不服从搜救指挥的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创设了承担相关搜寻救助费用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对负有海上搜寻救助职责的单位和搜救中心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当前,海上搜救工作风险高、消耗大,长期没有经费来源,一些先进的技术不能应用于搜救工作,使海上搜救工作的水平发展缓慢不前;尽管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有尽力救助遇难人员的义务,但在目前的情况下,不给参加搜救工作的非专业搜救力量进行适当补偿以及对参加搜救造成的人员伤残、死亡进行补偿,必将影响搜救单位和人员参加搜救的积极性,特别是海上搜救中心经常调用当地航运、港口和其他企业的船舶、设备参与搜救,给他们带来了耗费,也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因此有必要建立海上搜救的补偿和激励机制,由政府给予参与海上搜救的单位或个人适当的补偿或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参加搜救造成的人员伤残、死亡进行补偿,以提高社会各方参与海上搜救的积极性。为此,《条例》专设一章,对救援保障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

   海上搜救行动范围广、难度大,在恶劣气象海况下对参加行动的搜救力量也构成巨大的危害,当现场情况不能保证搜救力量自身安全或者搜救行动已经没有可能取得效果时,为保证搜救人员自身的安全,节约搜救资源,可以暂时中止搜救行动。另外,当对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海域进行了搜寻之后,或者遇险人员生还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时,为了不浪费有限的搜救资源,也应及时宣布搜救行动的终止。因此,《条例》对中止和终止搜救行动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严格限制终止搜救不被滥用,确保海上搜寻救助终止的合理性、科学性,还规定中止或终止搜救的命令应当由海上搜救中心决定,未经批准,任何船舶、设施或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

    接下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要抓好落实:1、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条例》的颁布,为我省海上搜救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保障,我们将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与宣传。一是省海上搜救中心将会同各成员单位及时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组织编撰《条例》释义,通过专题培训班,提高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对《条例》认识和理解,切实履行海上救助的责任与使命。二是我们还将进一步与新闻媒体合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条例》,普及海上避险与求生知识,增强公众海上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公众海上避险救助能力,提升公众参与海上救助的意愿,真正使《条例》要求深入人心。2、切实推动《条例》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海上搜寻救助职责,规定了多项具体制度、措施,今后要把工作重点要放在《条例》的贯彻执行上,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使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出台《条例》的获得感。今年11月份,省政府将组织召开全省海上搜救工作会议,将对《条例》的贯彻落实作出全面部署。省海上搜救中心将组织各成员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完善海上搜寻救助组织指挥体系。健全海上搜救机构,依据《条例》组织修订各级海上搜寻救助预案,完善搜寻救助工作制度和程序,强化海上搜救中心的组织、协调、指挥职能,细化各成员单位的搜救职责,深化合作,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搜救指挥、协调体系。二是组织制定配套的制度。组织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起草制定海上搜寻救助补偿和奖励办法,健全海上搜寻救助设备和物资储备制度,落实海上搜寻救助物质、经费保障制度。三是加强搜救应急队伍建设。对全省海上搜救力量进行排查,按照《条例》要求指定社会救助资源作为救助力量,大力推动发展海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海上搜寻救助演习、演练和业务培训。四是加强海上搜寻救助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加快海上搜寻救助指挥平台信息化建设,大力推动海上救援基地建设,完善机场、码头、避风锚地等基础设施,切实提高海上搜寻救助能力。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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