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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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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各分支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申请条件

(一)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1.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2.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4.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6.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1.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4.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申请材料

如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均提供一份

1.《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扫描件)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电子版)

(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扫描件)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扫描件)

(5)船舶之前两次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情况说明(免于提交);

(6)代管船舶评估报告(扫描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扫描件)

(8)公司选择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申办《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仅需提交《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扫描件)和生效的《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件)。

2.《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扫描件)

(2)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扫描件)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扫描件)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扫描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扫描件)(委托时)。

3.《安全管理证书》中间审核签注及换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扫描件)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电子版)

(3)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扫描件)

(4)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扫描件)

(5)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扫描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扫描件)

填报须知

网上办理,需登陆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并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系统要求提交相应电子材料。

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官方网站(csp.msa.gov.cn)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决定受理。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的,由海事行政管理机构决定受理。决定核发经批准后作出,不予核发的,海事行政管理机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准予核发的核发证书。


办理依据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第4条 ;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三项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2017年修正版)第十一条 :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三)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四)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五)申请人如是《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的公司,还应当满足距前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   公司《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三)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四)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二)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三)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四)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五)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六)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三)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四)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五)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过初次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   第二十三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的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船舶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期内申请中间审核。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审核、中间审核的结论决定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第二十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审核;通过审核的,签发新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的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383号) 第13条: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3.1 船舶应当由已取得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符合14.1条要求的"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13.2 对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主管机关将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符合证明"。该证明作为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13.3"符合证明"只对适用的船舶种类有效。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确定的为准。"符合证明"新增船种,必须通过审核并证实公司的管理能力满足本规则关于该船种的要求。 13.4 "符合证明"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在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 13.5 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4条所要求的年度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符合证明"。   13.5.1 如果收回"符合证明",所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 全管理证书"也应收回。 13.6 船上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副本,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3.7 经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将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该证书作为船舶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证据。 13.8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的至少一次的中间审核。如果只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且"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中间审核须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13.9 除了13.5.1条的要求之外,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8条所要求的中间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安全管理证书"。 13.10 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证审核。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前三个月内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 13.11 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之日三个月前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不超过5年。   第14条: 14 临时发证 14.1 新成立的公司或对"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公司,主管机关在审核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满足本规则1.2.3条目标要求后,向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但该公司必须做出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实施满足本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临时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当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4.2 新造船舶交付使用或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经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审核确认满足下述要求后,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 "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覆盖了该船种; .2 公司以向船舶提供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信息; .3 公司已做好三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 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5 标明为重要的指令已在开航前下达。 14.3 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做出不超过6个月的展期。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5〕120号)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

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审核发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由于公司、船舶原因造成的等待时间不计算在内),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申办《临时安全管理证书》,1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1. 审批同意发证或签注的,由证书制作人员制作加盖印章的证书(包含:《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对于船舶中间审核和附加审核,审核通过后直接由审核组长在证书上予以签注,并加盖船舶审核签注专用章。

2. 审批不同意发证或签注的,由证书制作人员制作加盖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同时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要求办理证书注销手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济南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1-58671239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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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8号

0531-5867128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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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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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船员业务)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

0532-58663907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董家口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92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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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董家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董家口航运中心

0532-58922066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日照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3-798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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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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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0633-798981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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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1-5207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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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0631-5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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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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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民主街6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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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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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606号

0543-819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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