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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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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山东海事局(负责除烟台辖区外的国际航行船舶)、烟台海事局(负责烟台辖区国际航行船舶),各分支局(负责国内航行船舶)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申请条件

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国籍的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申请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免于提交);

3.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4.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可以和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合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复印件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6.委托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委托时,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由委托人签字,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由被委托人签字。)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复印件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填报须知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国籍证书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在审批单“申请”栏备注中签署意见,注明受理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移交初审人员。

(二)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包括是否符合船舶国籍证书发证条件、拟签发证书有效期等内容的初审意见。审核意见为不同意登记的,需注明理由。初审完成后,审核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审批人员。也可使用船舶登记系统填写意见并交审批人员。

(三)审批

(1)对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同意登记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退回审核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不同意登记的意见和理由和(或)其他处理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退回审核人员。也可使用船舶登记系统填写意见并转审核人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至四、十五至十九条:第二、三、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5.乘客定额证书;6.客船安全证书;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第十七条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第十八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第十九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各自的总则、第一篇第一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条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四)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三)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十二条 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第三十九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二)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 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的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和原船舶登记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第四十二条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第四十三条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提交有关变更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第四十四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换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从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第2日开始计算,但不得早于签发日期。第四十六条 船舶国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船舶登记证书。

9.《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新建成船舶申请办理《船舶国籍证书》、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技术数据变更登记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两个阶段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否与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移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一致。

10.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下列情况除外:1.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2.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光船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济南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1-58671239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8号

0531-5867128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船员业务)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

0532-58663907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董家口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92207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董家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董家口航运中心

0532-58922066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日照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3-7989661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0633-798981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1-5207894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0631-519032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6-3083018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潍坊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民主街6789号

0536-308303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东营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6-607002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东营海事局政务中心

东营市府前大街124号

0546-607003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8:00

滨州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3-81916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滨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606号

0543-8191619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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