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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500总吨及以上海船)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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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非许可类)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或订造人会同船厂

申请条件

(一)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

具备条件:

1.已取得船名核准书(新建船舶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重大改建船舶时);

3.已签订船舶建造(重大改造)技术合同,或已取得船舶建造图纸的初步申请确审;

4.船舶设计图纸清单已经得到批准,和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二)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

具备条件:

1.业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建造完工;

2.海事管理机构已在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加盖印章。

申请材料

(一)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

具备条件:

1.已取得船名核准书(新建船舶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重大改建船舶时);

3.已签订船舶建造(重大改造)技术合同,或已取得船舶建造图纸的初步申请确审;

4.船舶设计图纸清单已经得到批准,和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提交材料:

1.对于新建船舶,提交拟登记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准书(如已取得)复印件;对于拟重大改建船舶,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2.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技术合同副本。对于船厂自建船舶,可仅提交符合《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附件1规定的图纸审核初步申请确审记录或经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足以反映船舶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

3.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清单以及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审图意见书和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如有时);

4.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填写相关信息完毕并请船舶设计单位、船舶审图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

5.验证报告(适用船舶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或中国籍船舶实施重大改建);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适用船舶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或中国籍船舶实施重大改建)。

(二)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

具备条件:

1.业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建造完工;

2.海事管理机构已在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加盖印章。

提交材料:

1.业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完工图纸清单;或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含限定船舶于2个月内配齐完工图纸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及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条件证书(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与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为非同一机构的,前述含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应移转并经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2.业已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的复印件;或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全部申请材料及在建船舶的买卖合同或转让证明文件(仅适用于原拟登记为非中国籍的在建船舶如拟更改登记为中国籍)。

3.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填写相关信息完毕并经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

填报须知

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2.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10]475号)

2.《关于实施<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检〔2011〕226号)

法定办结时限

现场确认完成后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现场确认完成后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Ⅰ/Ⅱ)》(一式五份)上确认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并告知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济南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1-58671239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8号

0531-5867128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船员业务)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

0532-58663907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董家口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92207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董家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董家口航运中心

0532-58922066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日照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3-7989661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0633-798981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1-5207894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0631-519032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6-3083018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潍坊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民主街6789号

0536-308303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东营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6-607002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东营海事局政务中心

东营市府前大街124号

0546-607003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8:00

滨州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3-81916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滨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606号

0543-8191619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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