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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使用核准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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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船舶名称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非许可类)

实施机关

山东海事局(负责除烟台辖区外的国际航行船舶)、烟台海事局(负责烟台辖区国际航行船舶),各分支局(负责国内航行船舶)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船舶建造人、船舶定造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申请条件

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申请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5.船名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填报须知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名称核准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批人。

(二)审批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签注审核意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三十条:第二十五条 船舶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定船名:(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二)新造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第二十六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经核定后,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经核定的船名自动失效。第二十七条   船名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两个及两个以上规范汉字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加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二十八条   船舶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一)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除外;(二)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机关、政党同意的除外;(三)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的;(四)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五)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的;(七)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第二十九条 船名经核定使用后,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船舶名称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船名,并将变更情形进行公告。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者船名变更后,原船名自动注销,其他船舶不得申请使用该名称。新的船舶所有人继续使用原船名的,应当重新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原船名。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  船舶取得识别号后,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办法》申请登记前,应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定船名:(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二)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第二十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申请核定船名,也可以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名,但使用需经特别批准的船名和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申请变更船名的,应当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官方网站申请核定船名,电子数据校核通过的,初审人依据《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核定船名,并通过船舶登记系统反馈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三)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四)船名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法定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给予核准的,核发《船舶名称核定使用/变更通知书》交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络自行打印《船舶名称核定使用/变更通知书》;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济南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1-58671239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8号

0531-5867128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船员业务)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

0532-58663907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董家口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92207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董家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董家口航运中心

0532-58922066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日照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3-7989661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0633-798981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1-5207894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0631-519032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6-3083018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潍坊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民主街6789号

0536-308303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东营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6-607002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东营海事局政务中心

东营市府前大街124号

0546-607003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8:00

滨州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3-81916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滨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606号

0543-8191619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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