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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审查签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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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审查签发

事项类别

其他

实施机关

山东海事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山东省内注册的船东(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申请条件

   1.船东已取得DMLC-PART I;

   2.船东注册地为山东省;

   3.船东已编制完成DMLC-PART II文件。 

申请材料

(一)初次审查申请提交的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签发申请表》;

2.DMLC-PART II文本原件、海员就业协议(SEA)和集体协议CBA(适用时)文本原件、船上投诉程序文本原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符合证明(DOC)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连续概要记录(CSR)复印件、DMLC-PART I复印件、起居舱室证书或文件复印件(适用时)、船员遣返财务担保和船东责任财担保文件复印件培训证明;

4.DMLC-PART II提及的其它支持性文件(如海事劳工管理手册或相关体系文件)。

(二)修改审查申请提交的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签发申请表》;

2.原DMLC-PART II复印件;

3.修改后的DMLC-PART II正文原件;

4.涉及DMLC-PART II修改内容的证明文件(如船东地址变更证明、劳工管理手册等)。


填报须知

1.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2.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东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审查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DMLC-PART II不能满足公约、DMLC-PART I及我国海事劳工立法、指南、主管部门相关规则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应及时通知船东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审查。

(3)文件审核通过后,编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审查报告》,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审查报告》提交审批人。

2.审批

(1)审批人审核相关材料及拟处理意见,审查《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审查报告》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在《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审查报告》批准人栏签名

(3)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3.现场检查。安排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上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在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签署页上进行签署。修改审查申请不需要安排现场检查的除外。

(三)办理结果与

1.初次审查申请文件审查通过后,由审核人在DMLC-PART II封面首页签注批准日期并加盖审查机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专用章”,同时交受理人以下审查文件资料: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审查报告》;

b.经审查批准的DMLC-PART II正文原件;

c.加盖审查机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专用章”骑缝章的海员就业协议(SEA)和船上投诉程序正文原件;

d.DMLC-PART II提及的其它支持性文件。

2.修改审查申请文件审查通过后,由审核人在DMLC-PART II封面首页签注批准日期并加盖审查机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专用章”,同时交受理人以下审查文件资料: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审查报告》;

b.经审查批准的改后的DMLC-PART II文本原件;

c.涉及DMLC-PART II修改内容的证明文件。

修改内容无需开展现场检查的,例如仅涉及船东地址变更,而船东实体不变等情况,由审核人对DMLC-PART II修改内容页进行签注盖章确认,审查完成后向船东提供以下审查文件资料: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审查报告》;

b.经签注盖章确认的DMLC-PART II修改内容页;

C.涉及DMLC-PART II修改内容的证明文件。

3.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上述文件资料,并进行发放(送达)登记。

办理依据


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公约的要求;

2.船舶所持有的DMLC-PART I;

3.中国政府发布的海事劳工立法和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则、管理办法等,包括海员舱室方面的要求。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申请人修改文件及等待上船检查时间除外)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申请人修改文件及等待上船检查时间除外)

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的,予以签发。不通过的,不予签发。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港极路7号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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