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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审查签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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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审查签发

事项类别

其他

实施机关

山东海事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山东省内注册的船东(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申请条件

   1.申请船舶为中国籍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2.承担《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责任的船东清晰明确

   3.船东注册地为山东省。 

申请材料

申请提交的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签发申请表》;

   2.承担《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责任船东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东委托其它单位承担《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责任的协议文件;

   3.船舶技术资料复印件;

   4.被批准的任何实质等效或任何免除证明文件(如适用)。

注:前款所称船舶技术资料是指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或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填报须知

1.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2.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东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审查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承担《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责任的船东不明确,或采用任何实质等效和任何免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通知船东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审查。

(3)文件审核通过后,编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部分审查报告》,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部分审查报告》提交审批人。

2.审批

(1)审批人审核相关材料及拟处理意见,审查《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部分审查报告》;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在《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部分审查报告》批准人栏签名;

(3)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

1.审查通过后,由审核人编制DMLC-PART I,交受理人以下审查文件资料:

(1)《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审查报告》

    (2)审查机构编制并签发的DMLC-PART I

   2.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上述文件资料,并进行发放(送达)登记。



办理依据



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公约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4.《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申请人整改时间除外)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申请人整改时间除外)

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的,予以签发。不通过的,不予签发。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港极路7号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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