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5.20”“Z”轮与“L渔”轮碰撞事故调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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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0日约2200时,“L渔”轮与色列籍集装箱船Z轮在朝连岛附近碰撞。事故造成“L渔”轮沉没,1名船员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240多万人民币,构成大事故。 一、船舶概况 1、Z轮 船舶名称:Z 船舶国籍:以色列 船级:A.B.S. 制造年月:1991 船舶种类:集装箱船 船体材料:钢 船舶总吨:37,209 夏季吃水:12.00米 船舶总长:236.00米 船舶型宽:32.20米 船舶型深:18.80米 主机功率:21,700千瓦 额定航速:21.00节 2、“L渔”轮 船舶名称:L渔 船舶国籍:中国 船舶登记港:石岛 制造年月:2002.08 船舶种类:捕捞船 船体材料:钢 船舶总吨:62 船舶总长:23.56米 船舶型宽:5.00米 船舶型深:2.10米 主机功率:110千瓦 二、事故当时天气海况情况 天空:晴天 风向/风力:南风/3-4级 能见度(距离):3-4海里 海况:轻浪 三、认定肇事船舶 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和位置,经过青岛海事局交管中心和AIS系统排查,锁定了两艘肇事嫌疑船:巴拿马籍油轮GOLDEN NORI和以色列籍集装箱船Z轮。 上述二轮当时均开往了上海港,我们立即赴上海港对二轮进行了调查。 巴拿马籍油轮GOLDEN NORI的5月20日2200时船位35°57′.60N 120°37′.90E与事故发生的概位35°55′.1N 120°46′.02E差异太大被排除肇事的可能性。 对以色列籍集装箱船Z轮的勘查、取证和调查情况如下: 1. 5月20日2200时Z轮的船位35°54′.8N 120°47′.30E与“L渔”轮提供的碰撞概位35°55′.1N 120°46′.02E位相吻合,即与事故时间和位置相吻合。 2. 2200时,在Z轮周围3海里范围内没有其他较大型船舶。 3. AIS 系统显示的2200时Z轮航向、航迹的变化,与调查取得的Z轮航向记录显示的情况相同。即与事故当时的情形相吻合。 4. Z轮左舷船壳上有明显的新的刮擦痕迹,并且留有与“L渔”轮船壳油漆颜色相同的油漆附着物。 5. Z轮两舷船舯均有ZIM字样。与“L渔”轮船长看到的后两个IM字样相符。 6. Z轮的船壳油漆颜色是轻载水线以上为黑色以下为红色。这与“L渔”轮船长提供的信息情况相同。 7. Z轮驶抵上海港时其舵上部露出水面。这与“L渔”轮船长提供的信息情况相符。 由以上证据,我们认定Z轮是肇事船。 四、事故经过 2007年5月16日1700时,“L渔”轮与其对船“鲁荣渔2196”轮,还有“鲁荣渔7256”、 “鲁荣渔7257”、 “鲁荣渔2399”、“鲁荣渔2400”等轮同时一起由石岛开船驶往92海区2小区捕鲅鱼。次日即17日约0200驶抵预定渔场。 5月20日约2200时“L渔”轮在概位35°55′.1N 120°46′.02E处其右舷前渔舱前部与Z轮左舷前部碰撞。 当时,“L渔”轮大副值班(其他船员包括船长在睡觉。)正在碰撞位置附近以约3.0节速度200°航向拖网。该轮显示左右舷灯、尾灯以及主桅上显示上绿下白拖网作业灯。 碰撞后,该轮船长被惊醒,起床后看不见值班的大副,立即组织寻找。同时,船长发现其船贴靠在大船即Z轮的左舷。他看见大船船壳油漆颜色上黑下红。随着大船向前运动“L渔”轮与大船壳摩擦着向后移动。“L渔”轮船长看见在大船船舯附近有“IM”字样。很快“L渔”轮移动到大船的船尾后方,“L渔”轮船长看见大船船尾有上下两行外文字母,大船的舵上部露出水面,螺旋桨打出水花。大船没有任何停顿快速驶离了现场。 由于“L渔”轮右舷前渔舱前部破损进水,情况危急,船长立即向周围船舶求救。 周围援船抵达事故现场后帮助“L渔”轮排水和寻找大副。由于无法堵漏,故采取了两艘援船在事故船两舷“抬”着,另一艘援船拖带欲将其拖回石岛港的措施。由于进水和风浪的共同作用,该轮最终与21日0200时在35°05′.ON 121°08′.70E处沉没。 寻找大副的海上搜寻工作一直进行到21日1200时,但没有找到,大副失踪。 2007年5月20日1927时,Z轮船首吃水7.40米船尾吃水8.10米由青岛港开船。该轮海上全速航速21.节。 2100时船位35°59′.5N 120°29′.0E,航向103°航速约17.0节。 约2148时至2150时之间,Z轮的航向由123°至158°至098°至140°。 2200时,Z轮航向140°在船位 35°56′.0N 120°46′.0E处与“L渔”轮发生了碰撞。 碰撞后,Z轮没有任何停顿快速驶离了现场。 五、事故损害情况 1. “L渔”轮大副失踪。 2. “L渔”轮损坏进水,在被拖带中沉没。 直接经济损失约250万元人民币。 六、原因分析与责任认定 “L渔”轮与其对船正在双拖网,显示了拖网信号,Z轮如果瞭望没有疏忽的话应该在较早的某时刻看到,就应该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并且给“L渔”轮让路,碰撞应该避免。而结果是发生了碰撞,而且,由“L渔”轮船长看到的情形:Z轮没有作任何停顿驶离了现场,由此可以认为其在使用海上全速航行。故不能认为Z轮使用的是安全航速。这一点还可以旁证该轮的瞭望疏忽。 避让措施不当:“L渔”轮正在拖网,是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Z轮技术条件比较先进,只要有足够大的水域,操纵性应该是比较灵活。如果Z轮避让措施得当就应该避免碰撞。结果相反,说明该轮措施避让不当。这一点同样旁证了该轮的瞭望疏忽。 同样,“L渔”轮如果瞭望没有疏忽应该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避免碰撞。 七、安全管理建议 1、确实加强对船舶驾驶员进行瞭望、安全航速等规则原则性条款的教育。此次事故相关二轮的行动再一次证明任何时候原则是不能违背的。否则,就要付出像二轮这样甚至更惨痛的代价。 2、船公司确实应该在值班责任心和谨慎驾驶方面进行专题培训和教育。二轮的驾驶员发现对方都比较迟,除瞭望疏忽外,更重要的还是值班责任心与驾驶不谨慎的问题。 附件:“Z”轮与“L渔”轮碰撞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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