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5.17”“D”轮与“M”轮碰撞事故调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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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故概况
2008年5月17日约1204时,XX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集装箱船“D”轮与香港T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杂货/集装箱两用船“M”轮)在威海以北约20海里处(概位37°51.7′N,122°15.7′E)发生碰撞,D轮当场沉没,无人员伤亡,船存燃油外泄并污染海域,构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2.事故有关情况 2.1 船舶概况 2.1.1 D轮 船名:D 国籍:中国 船舶种类:集装箱/杂货 总长:105.6米 型宽:16.6米 型深:7.4米 总吨:3952 净吨:2213 参考载货量:5700吨 主机功率:2000千瓦 航区:近海 建造时间与地点:2005年11月25日,江苏仪征江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本航次该轮载运集装箱62标箱由上海驶往鲅鱼圈港。 该轮本航次配备19名船员,持证船员的适任证书齐全有效,符合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要求。 2.1.2 M轮 船名:M国籍:巴拿马 船籍港:巴拿马 船舶种类:集装箱/杂货船 总长:150.17米 型宽:21.0米 型深:11.3米 总吨:10340 净吨:5598 载重吨:36303吨 主机功率:MAN K9Z60/105/9000HP 航区:A1+A2+A3 建造时间与地点:1982年4月 船级: RUSSIAN MARITIME REGISTER 建造地点: ROSTOCK ALEMANIA GERMANY 制造商: ROSTOCK VIBSCHIFFSWERFT NEPTUN 该轮持有的法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该轮本航次配备21名船员,持证船员的适任证书齐全有效,符合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要求。 航次任务:该轮从天津驶往上海港加载,目的港为亚丁。 2.2天气海况 事发水域的天气海况:东南风4级,能见距离约0.3海里。 3.事故经过 下述事故经过基于当事船舶值班人员的陈述和AIS记录信息,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的时间是指北京时间,船位、航向和航速都来 自当事船舶的AIS记录数据。 3.1 D轮 2008年5月15日0800时许,D轮装载集装箱62个(其中甲板上装载27个)由上海开往鲅鱼圈,离泊时前后吃水分别为1.8米、3.4米。 17日1130时,船位37°48.′4N,122°20.′7E,航向305°,航速9.4节。 约1145时,二副到驾驶台接班,当时船长和一名值班水手在驾驶台,船位37°49.′7N,122°18.′4E,航向307°,航速9.4节,驾驶台两部雷达工作(无ARPA雷达,其中一部雷达置于4海里档),两部VHF分别保持在16、8频道守听,航行灯开启。 约1159时,船位37°51.2′N,122°16.2′E,航向约308°度航速约9.6节,雷达观测发现本船船艏左舷有雷达回波,为此船长命令航向向右让5度,紧接着又向右转了5度。 约1200时,船位37°51.3′N,12°30.6′E,航向318°,航速9.6节。雷达观测,二副感到有碰撞危险,拉汽笛一长声,船长命令右转向10度。 约1202时,船位37°51.5′N,122°15.7′E,航向321°,航速9.5节,船长命令右满舵。 约1204时,船位37°51.7′N,122°15.7′E,航向050°,航速4节。两轮发生碰撞。 约1210时,船长宣布弃船,全部船员先后转移到M轮上。弃船前,轮机长关闭了机舱“速闭阀”,但是未封堵船舶油舱透气孔,没 有关闭机舱门窗(4个门,1个天窗和1个应急通道)。随后,船舶快速左倾、艉部下沉。 约1227时,D轮沉没,概位37°51.7′N,122°15.8′E。 3.2 M轮 2008年5月15日1705时,船舶离开天津新港11段泊位到锚地修理锅炉。 16日约1730时,船舶从锚地载运钢结构(共计9840吨)开往上海港,离港前后吃水分别为7.2米、9.4米。 17日1130时,船位37°54.′9N,122°09.′7E,航向125°,航速10.3节。 约1140 时,船位37°54.′0N,122°11.′5E,航向126°,航速10.2节,二副到驾驶台接班,有一名值班水手在驾驶台当值。交班时,三副交待前方有船。 约1145时,两船相距6海里。 三副交班后离开驾驶台到餐厅吃午饭,随后船长也离开了驾驶台。二副雷达观测发现船艏前偏右方向上有目标回波。 约1147时, 船位37°53′.2N,122°12′.6E,航向约127°,航速10.3节,驾驶台有两部雷达工作,一部雷达在3海里距离档,一部在6海里距离档,两部VHF均保持16频道守听,航行灯开启。 约1157时,船位37°52.3′N,122°14.3′E,航向126°,航速10.4节。 约1200时,船位37°52.′0N,122°14.′9E,航向127°,航速10.3节,两船相距1.2海里,DCPA 0.2海里,二副命令值班水手将航向向左转5度,随后又向左转5度。 约1202时,船位37°51.8′N,122°15.2′E,航向112°,航速10.3节,两船相距0.5海里,DCPA 0.08海里,二副感到有碰撞危险,先后命令左转15度和左满舵。 约1204时,船位37°51.7′N,122°15.6′E,航向095°,航速4.2节,M轮船首碰撞D轮2舱与机舱的左舷连接处。 4.有关证据核定 根据两船的AIS记录数据和相关信息记录,参照事发当时值班人员的陈述,现将碰撞事故关键要素核定如下。 4.1 碰撞时间: AIS记录回放显示:1204时两船位置接近重合,由于AIS显示的是两点(两轮的天线处)之间的距离,综合考虑两船的船舶尺度,加之此时M轮的航速由10.3节突然降至4.2节 ,D轮的航速由9.4节突然降至4.0节,有理由相信这是船舶碰撞后结果,此时间与D轮记录的碰撞时间(1205时)基本吻合。据此判定船舶碰撞时间为2008年5月17日1204时。 4.2 碰撞位置: 依据船舶碰撞时间,结合1204时AIS记录位置和D轮航海日志记录的碰撞位置,本报告采信的船舶碰撞位置为37°51.7′N,122°15.7′E。 4.3避碰行动 4.3.1 D轮 约1159时,船长先、后两次命令向右转向5度避让M轮。随后,二副拉汽笛一长声,船长又命令再右转10度,在船舶碰撞前约2分钟时,船长急令右满舵。 4.3.2 M轮 约1200时,二副先、后两次命令舵工左转向5度避让D轮。约2分钟后,二副又命令左转15度和左满舵。 4.4 碰撞部位与角度。 AIS记录的两船运动轨迹、M轮船壳上的碰撞痕迹和当事船员的陈述都表明,M轮(航向095°)船艏从D轮左正横后约45°的角度碰撞D轮(航向050°)左舷2号货仓与机舱接合部。 5.事故损害情况 5.1经现场勘验,M轮船艏左右各有一个破洞。 5.2 M轮当事船员陈述,M轮球鼻艏撞入D轮船体深约2米, 根据M轮球鼻艏尺寸及两船碰撞态势,D轮船体左舷破洞高约3.5米, 宽约2.5米左右。D轮当场沉没,船载集装箱随船沉没。 5.3截止至5月28日1200时,D轮水下沉船存各种燃油量79.809吨.溢出约10.888吨。碰撞事故导致的其它直接经济损失、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尚在进一步核实中。 6.事故原因分析 本报告主要根据AIS记录数据,并结合调查取证和当事方面的陈述,对本次船舶碰撞事故进行原因分析。 本起事故是两艘在航机动船在能见度不良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事故,因而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STCW78/95》公约。 6.1 D轮的行为及过失 6.1.1该轮航行于能见度不良水域时,值班人员(船长,三副和二副)没有保持正规了望,虽然在雷达上发现对方,却没有进行远近距离扫描以及雷达标绘或类似操作。该轮在保持正规了望、判断碰撞危险方面存在严重过失。其行为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6.1.2该轮雾中航行时,值班人员没有对当时的能见度情况充分考虑,仍以海上定速航行,其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和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 6.1.3该轮雾中航行时,没有注意运用良好船艺,未做到谨慎驾驶船舶。其行为违背了《STCW78/95》公约有关航行值班规定与海员通常做法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6.1.4发现业已与正横以前来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的情况下,该轮未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或把船完全停住。其行为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九条第5款的规定。 6.2 M轮的行为及过失 6.2.1该轮航行于能见度不良水域时,值班人员(船长,三副和二副)没有保持正规了望,虽然在雷达上发现对方,却没有进行远近距离扫描以及雷达标绘或类似操作。该轮在保持正规了望、判断碰撞危险方面存在严重过失。其行为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6.2.2该轮雾中航行时,值班人员没有对当时的能见度情况充分考虑,仍以海上定速航行,其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和第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 6.2.3该轮雾中航行时,没有注意运用良好船艺,未做到谨慎驾驶船舶。其行为违背了《STCW78/95》公约有关航行值班规定与海员通常做法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6.2.4 发现业已与正横以前来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的情况下,该轮未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或把船完全停住。其行为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九条第5款的规定。 6.2.5该轮雾中航行时,该轮二副没有注意运用良好船艺,未做到谨慎驾驶船舶,及早采取避让行动,鸣放声号,VHF呼叫和通知船长上驾驶台,直到两船形成紧迫局面后,才采取连续小幅度、左转向避让行动。其行为违背了《STCW78/95》公约有关航行值班规定与海员通常做法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6.3碰撞事故分析结论 6.3.1在两船的碰撞紧迫局面形成之后,两船避让措施不当,是导致碰撞的直接原因。M轮左转向行为的过失程度较D轮右转向的过失程度更大。 6.3.2两船雾中航行时,未能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保持正规了望,采用安全航速航行,正确判断两船之间业已形成的碰撞危险,并及早采取避免碰撞的行动是导致两船碰撞的间接原因。 7.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建议 本次事故,暴露出值班船员在遵守航行规则和值班规则方面存在严重疏忽,安全意识淡薄。因此,船公司应高度重视船舶安全管理,加大对船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船员安全意识,督促船舶驾驶人员严格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STCW78/95》公约的规定,保持正规了望和安全值班,使用安全航速,正确判断碰撞危险,及早采取避碰行动。因此,船舶管理人应切实履行船舶管理职责,加强船舶管理,提高船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并确保船舶、船员和岸基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告船舶事故或险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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