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11.8”“H”轮燃油舱爆炸事故调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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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8日2140时许, “H”轮,从天津港载煤炭2000吨驶往龙口胜利码头途中,在距龙口屺坶角西北约45海里海域(38°05′.15N/119°27′.66E)机舱燃油舱发生爆炸,船舶失去动力,3名受伤船员被塞浦路斯籍“JINTENG”轮救往天津,船货及其他13名船员被救至龙口。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人民币,构成大事故。 一、船舶概况 船名:H 船舶种类:干货船 船籍港:芜湖 建成日期:1999-12-05 造船地点:舟山 总吨位:1263 净吨:605 载重吨:2200 总长:69.13米 型宽:12米 型深:5.7米 空载/满载吃水:1.64/4.7 米 事故时吃水:前4.0米 后4.5米 主机型号:6M28GX 主机功率:735千瓦 二、事故经过及救助过程 2002年11月8日1045时,“H”轮载煤炭2000吨,自天津港锚地起锚开往龙口胜利码头,当天气象情况是NW7,能见度5级,航行正常。 1930时,轮机长和机工下机舱接班,检查主机、辅机工作正常,油温正常。 1945时,轮机长开启左舷燃油舱加热器。 约2130时,轮机长开启泵油开关将左舷燃油舱的重油驳到沉淀油柜。 2140时,“H”轮航行至距龙口屺坶角西北约45海里海域(38°05′.15N/119°27′.66E)NO1燃油舱突然发生爆炸。为防止事故扩大,轮机长关闭速闭阀,后大管轮将主机关闭,船舶失去动力,抛锚待救。 2145时,“H”轮向过往船只发出求救信号(该轮GMDSS设备在爆炸中被损坏)。 2155时,机舱明火被扑灭,船长、轮机长和值班机工受伤。 2200时,与过路去天津的塞浦路斯籍“JINTENG”轮取得联系。 11月9日0030时,三名受伤船员被转移至“JINTENG”轮,带往天津抢救。 0905时,龙口海事处接到船东的求救电话,迅速启动了《海事应急行动预案》。 0950时,在烟台海事局领导的指挥下,龙口海事处指派龙口港务局“龙港拖17”轮前往救助,并派人员随船现场协调。当时海上西北风7级,涌浪5级。 1450时“龙港拖17”首先到达难船现场,此时“H”轮尾吃水增加15cm,机舱进水已得到控制人员暂无危险,“龙港拖17”带缆监护,等候上级指令。 1515时,龙口胜利船舶公司所属“胜利262”轮按指令,由东营驶抵难船,与“龙港拖17”共同制定拖带方案。 1545时,按制定方案“胜利262”在前面拖带,“龙港拖17”轮随后监护,驶往龙口胜利码头。 11月10日0140时,经过近10个小时的航行,“H”轮被安全拖至龙口胜利码头,船上13名船员(不含受伤3人)及货物全部获救。 三、事故原因 船舶左舷柴油燃油舱内的油气爆炸是造成“H”轮爆炸的直接原因。
“H”轮航行途中,机舱当班轮机长张某由左舷柴油燃油舱向右舷燃油沉淀柜驳20号柴油过程中,开启左舷柴油燃油舱内设置的电加热器,对舱内柴油加热,当油舱内的燃油基本上被驳空时,电加热器露出油面,失去导热媒介的电加热器仍继续通电加热,致使电加热器三根加热棒金属套管烧熔、烧断,外露的高温电加热丝引燃左舷柴油燃油舱内正处于爆炸浓度极限范围内的柴油蒸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引发爆炸。 四、安全管理建议 1、船公司尤其个体船舶或挂靠管理的船舶,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选用懂船舶管理的人员管理船舶,认真保养和维护船舶,发现隐患及时消除。选派任用素质高、责任心强、听从管理的船员,坚定支持船长及船员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并尽可能地建立一支较为稳定的船员队伍。 2、船长和轮机长应加强对船舶管理和对船员的安全教育,明确职责,要求船员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同时,对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船公司报告,并及时纠正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和实操。全体船员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应注重提高实际操作水平,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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