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查处:某公司谎报海运危险货物“连二亚硫酸钠”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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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青岛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拟装船的部分集装箱货物进行开箱查验时,发现一申报货物名称为“磨料”的4个集装箱内疑似装有危险货物,海事执法人员对箱内货物进行了取样送检,并实施了证据保存措施。经检验鉴定,货物的主要成分为连二亚硫酸钠。 连二亚硫酸钠俗称保险粉,为白色或灰色的结晶粉末。在空气中易于发热自燃。并释放刺激性二氧化硫气体。属4.2类危险货物。作为货物托运人的某公司在办理海运托运时将上述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该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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