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查处:某公司瞒报海运危险货物“氢氧化钠”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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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青岛海事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作为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氢氧化钠”海运托运时,未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危害特性等情况,试图瞒报。 海事执法人员发现拟装船运输2个集装箱内所载货物具有危险货物违法运输嫌疑,遂对集装箱进行了开箱查验,发现每个集装箱内装有1000余件白色编织袋包装货物,袋上印有“caustic soda pearl,PGⅡ,UN1823”字样和8类危险品标志,所对应的中文名称为“氢氧化钠,颗粒状的”等。 经调查,某公司作为托运人在办理海运托运时未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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