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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海事局船舶登记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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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船舶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实施机关:济南海事局

受理部门:济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人:船舶所有人,其中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

1.船舶(非建造中)所有权登记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3)新建船舶的船舶建造检验证书,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4)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6)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7)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8)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3)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

(4)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5)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

(6)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7)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8)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六、七、八、九、二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七条;

7.《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

8.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济南海事局

受理部门:济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光船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

1.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公民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已抵押的书面文件;

6)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中国企业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5)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四至一百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八、九、十二、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至五十九条

8.《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一条至八十五条

9.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济南海事局

受理部门:济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

1.现有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2.建造中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及其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

6)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至二十、二百七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三条

9.《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条

10.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废钢船登记

实施机关:济南海事局

受理部门:济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

    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全文

    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一条

    5.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废钢船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船舶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济南海事局

受理部门:济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 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8)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 

2.因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船舶航线或所有人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七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五、四十六、五十、五十九条

8.《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八条

9.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济南海事局

受理部门:济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人:原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光船出租人和承租人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不存在未解除的协助执行;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船舶为共有船舶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

1.所有权注销需提交材料: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5)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已通知承租人的证明文件;

(6)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注销船舶(临时)国籍的证明文件;

(3)船舶(临时)国籍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抵押权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登记的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的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5)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但光船租赁续租的情况下无需提交;

(6)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交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7)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法定文书;

(8)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七、五十四、五十七、六十六条

8.《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实施机关:济南海事局

受理部门:济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人:船舶所有人,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标准设计图纸;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六十条至六十五条

4.《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三条

5.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船舶名称核准

实施机关:济南海事局

受理部门:济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人: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或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具备条件: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5.船舶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三十条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办结期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给予核准的,核发《船舶名称核定使用/变更通知书》交申请人;不予核准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受理——初审——复审——审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名    称

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    址

济南市燕子山路8号

工作时间

08:30-12:00     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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