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局承认签证 |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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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山东海事局 受理部门: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员 具备条件: 1.申请人所持证书的签发国符合以下要求: (1)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符合STCW公约要求; (2)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3)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不低于我国的相关标准。 2.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提交材料: 1.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2.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 办理流程: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承认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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