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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局承认签证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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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山东海事局

受理部门: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员

具备条件:

1.申请人所持证书的签发国符合以下要求:

(1)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符合STCW公约要求;

(2)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3)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不低于我国的相关标准。

2.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提交材料:

1.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2.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

办理流程: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承认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名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   

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一层大厅

工作间

工作日0830-1700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58663907

监督方式

执法督察:0532-58761718

咨询邮箱:qdhsjzwzxcb@163.com

纪检监察:0532-58761716

邮箱:qdhsjjw@sd.ms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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