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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局海员证核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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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山东海事局

受理部门: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人:船员本人、受委托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经营或管理国际航线<含特殊航线>的航运公司)及具有渔船船员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具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船员服务簿;

3.符合规定的船员体检标准;

4.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5.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提交材料:

1.《海员证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渔业船员申办海员证时, 2015年1月1日前签发的《渔业船员服务簿》在有效期内仍视为有效,过渡期内原《渔业船员服务簿》和新版渔业船员证书同时为申办有效材料。)(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与公安部联网,免于提交);

5.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头像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尺寸48mm*33mm,像素390*567dpi) ;(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适用船员委托机构办理);

7.委托证明(适用委托办理);

经过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通过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遗失、损毁补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海员证》遗失、损毁报告;

申请换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及旧《海员证》;

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证书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予提交第7项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五至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个人申办海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4〕680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员证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195号)

办理流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名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   

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一层大厅

工作间

工作日0830-1700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58663907

监督方式

执法督察:0532-58761718

咨询邮箱:qdhsjzwzxcb@163.com

纪检监察:0532-58761716

邮箱:qdhsjjw@sd.ms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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