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照海事局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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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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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一)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实施机关:岚山海事处、东港海事处 受理部门: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岚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3.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5.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提交材料: 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及复印件;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9.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十三条 2.《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结期限: 2个工作日;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或者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岚山海事处
实施机关:岚山海事处、东港海事处 受理部门: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岚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3.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5.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提交材料: 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及复印件;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9.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六、三十六、三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结期限: 2个工作日;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或者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岚山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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