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照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 ||||||||||||||||||||||||||||||||||||||||||||||||||||||||||||||||||||||||
|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样式文本
办理方式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实施机关:岚山海事处、东港海事处 受理部门:日照海事局岚山海事处、东港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必要时已按要求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查验单位同意; 11、船舶在离港前4小时内办理出口岸手续; 12、代理具备相应的资质。 提交材料: 本项许可中,需要船方或代理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如已通过网络填写表格申报或上传附件的,可免于提交原件及纸质复印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 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载运油品进港卸货的船舶); 3.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的船舶)(免于提交)。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远洋渔船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 8.船员证书(适用于外国籍船舶); 9.上一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10.《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条 11.《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3.《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签署意见;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签发《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书》;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核发《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岚山海事处
东港海事处
实施机关:岚山海事处、东港海事处 受理部门:日照海事局岚山海事处、东港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必要时已按要求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查验单位同意; 11、船舶在离港前4小时内办理出口岸手续; 12、代理具备相应的资质。 提交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 9、《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10.《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条 11.《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3.《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签署意见;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签发《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书》;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核发《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岚山海事处
东港海事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