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员服务

日照海事局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样式文本
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日照海事局(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山东海事局审批)

受理部门: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人:船员

具备条件:

  1. 申请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证书需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4.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二)申请值班船员适任证书需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船员服务簿;

        2.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符合船员体检标准,海船船员需持有相应的健康证明;

        3.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和评估以及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4.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5.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

    提交材料:

    (一)申请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证书

    1.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3.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4.基本安全培训证明或者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5.身份证件

    符合无纸化申报条件的,可网上申报,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1.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

      (3)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4)身份证件;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7)船上见习记录簿;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9)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10)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6)(7)(9)(10)项规定的材料;

      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7)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8)项规定的材料。

      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6)(7)(9)(10)项规定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6)(9)项规定的材料。

        2.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提供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及相应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1)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2)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3.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原件1份,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7910项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9项材料。   

    符合无纸化申报条件的,可网上申报,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4.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4)、(5)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三)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1.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船员服务簿;

    4)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5)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7)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2.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上述123457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3.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上述127项规定的材料。

    4.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5)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5.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4)《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十、十四条、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工作时间

夏季:08:30-1130 1430-1730

冬季:08:30-1130 1400-1700

联系

电话

0633-7989713

举报

电话

执法督察:0633-7989661

纪检监察:0633-8385422

局长专线:0633-838542924 小时)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