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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海事局海员证核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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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山东海事局

受理部门: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人:船员本人、受委托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经营或管理国际航线<含特殊航线>的航运公司)及具有渔船船员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具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船员服务簿;

    3.符合规定的船员体检标准;

    4.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5.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提交材料:

    1.《海员证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渔业船员申办海员证时, 201511日前签发的《渔业船员服务簿》在有效期内仍视为有效,过渡期内原《渔业船员服务簿》和新版渔业船员证书同时为申办有效材料。)(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5.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头像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尺寸48mm*33mm,像素390*567dpi) ;(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适用船员委托机构办理);

7.委托证明(适用委托办理);

经过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通过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遗失、损毁补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

    申请换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及旧《海员证》;

    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证书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予提交第7项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五至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个人申办海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4680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员证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195号)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监督部门、监督电话: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工作时间

夏季:08:30-1130 1430-1730

冬季:08:30-1130 1400-1700

联系

电话

0633-7989813

举报

电话

执法督察:0633-7989661

纪检监察:0633-8385422

局长专线:0633-83854292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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