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水域开展哪些水上水下作业需要办理水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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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1)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2)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3)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 (4)打捞沉船沉物。 “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是指:系船浮筒、浮趸、缆桩, 架设桥梁、索道,平台,海上风电设施,海上光伏设施,以及观测设施(如测风塔)等; 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涉及的人工建造的物体或者设施等,可参考《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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