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十五条规定,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如果船籍港不发生变更一般只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一般需要提供船舶份额转让的合同、交接文件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如果船籍港因此发生变更,则需要注销原所有权登记后重新到新船籍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