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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出台加强游艇安全管理十二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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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东沿海游艇产业发展迅猛,游艇数量大幅增加,游艇市场初具规模,但也暴露出游艇产业发展较为粗放、游艇安全管理不规范、游艇所有人安全意识薄弱、擅自改变游艇用途、非法从事营业性运输等问题,游艇安全隐患日益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海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游艇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防范海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促进山东游艇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5月8日,山东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出台十二条措施,全面加强游艇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游艇检验源头管理。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要求实施游艇图纸审查及检验,对于不符合适检条件评估要求的游艇制造厂,或者不符合游艇结构设备要求及游艇类型、用途的船舶,不予受理游艇相关检验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游艇检验质量监督,发现游艇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安全的,要责成游艇所有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并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发现存在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并按程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二是加强游艇登记用途核查。船舶所有人提交登记申请时,要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船舶类型、用途,并签署游艇登记告知书,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可进行现场核查,对于不符合游艇结构设备要求及游艇类型、用途的,不予受理游艇相关业务办理申请。对于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直至没收船舶国籍证书,并纳入不诚信名单。 三是加强游艇航行水域备案。游艇所有人在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时,要按要求及时在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注册,并将游艇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航行水域不得超过《游艇适航证书》核定的航行水域范围。对于游艇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对游艇进行处罚。 四是加强游艇停泊水域(点)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游艇产业发展规划、登记游艇数量等情况,科学划定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并及时对外公布,确保各辖区游艇登记数量与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可容纳游艇停泊数量相适应,防止游艇产业无序发展、造成海上交通安全隐患。对于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对游艇进行处罚。 五是加强游艇进出港报告。游艇每次航行时要按规定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进出港时间、始发地、目的地以及乘员情况等内容。委托在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管理的游艇,可每日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一次定期进出港报告。对于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对游艇所有人进行处罚。 六是加强游艇航行秩序管理。游艇航行时要按规定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航行资料以及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无线电通信工具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并在规定频道值守。游艇航行时要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严禁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和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交通密集区以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内航行。 七是加强游艇操作人员管理。游艇操作人员要按规定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及游艇核定的航行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并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证》。游艇开航前,游艇操作人员要按规定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并携带《游艇驾驶证》。对于操作游艇时未携带《游艇驾驶证》、无证驾驶或者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游艇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是加强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管理。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并按照《游艇操作人员理论培训与考试大纲》《游艇操作人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有关要求开展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提高游艇操作人员安全技能。对于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不按照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暂扣直至吊销培训许可证。 九是加强游艇所有人管理。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要加强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不得聘用或者使用无证人员操作游艇。委托游艇俱乐部管理游艇的,游艇所有人要按规定与游艇俱乐部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对于不按规定履行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游艇所有人,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十是加强游艇俱乐部管理。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游艇俱乐部要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对于安全和防污染能力不满足规定要求的游艇俱乐部,海事管理机构将不予备案;对于经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污染能力的游艇俱乐部,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予以删除。 十一是加强游艇险情事故报告。游艇要按规定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要按照《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在航行、停泊时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要按规定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对于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险情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十二是加强游艇现场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要定期对辖区内游艇进行摸底排查,对于日常航行、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不在船籍港的游艇,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要定期了解游艇动态、险情事故等情况,切实加大对辖区内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游艇未取得有效证书非法航行、超过核定人员航行、无证驾驶、超航区航行、违反禁限航规定等违法行为,责令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发现游艇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擅自改变游艇用途的,责令立即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纳入不诚信名单,并通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撤销船舶检验证书;发现游艇长期逃避海事监管的,一律进行顶格处罚,并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有关要求,依法注销船舶国籍证书;发现游艇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发现“三无”船舶从事游艇活动的,责令到指定水域或者地点停泊,积极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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