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从事海外派员业务审批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初审 (1)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对申请海员外派业务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和实际具备的条件的现场审核。 (3)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 2.复审 (1)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3.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3)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证件制作人根据申请事项和审批人意见制作《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和《海事业务审批表》,交证件核对人核对后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公章。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证件制作人根据审批人意见,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和《海事业务审批表》,交证件核对人核对后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公章。 3.证件核对人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4.受理人送达《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5.对外公布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布取得海员外派业务服务机构的名单及机构概况(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以及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