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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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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基层海事处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申请条件

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装箱场站,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材料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复印件(适用时);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6.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材料。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3)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5)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6)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7)交付运输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8)按规定满足相应条件,可降低安全运输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填报须知

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2.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至六十条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6.《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第二十三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四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等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规定,并在运输单证上准确注明货物的技术名称、编号、类别(性质)、数量、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的危害性质以及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7.《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状况符合船舶载运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货物的正确名称、数量、污染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空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货物污染危害性评估分类,确定安全运输条件,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 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予办理货物适运申报。

10.《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章

1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全文

12.《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全文

13.《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全文

14.《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现有液化气船规则》全文

法定办结时限

航次申报24小时内,定期申报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航次申报24小时内,定期申报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加盖印章并注明审批日期,定期申报的,还应注明批准的期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事项名称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基层海事处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

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申请条件

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装箱场站,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材料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装证书、船舶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复印件(适用时);

4.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6.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3.装运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3)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5)托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6)按规定满足相应条件,可降低运输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填报须知

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2.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至六十条

6.《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7.《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九条

1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章

1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附则II、附则III

1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全文

14.《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全文

15.《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全文

16.《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现有液化气船规则》全文

法定办结时限

航次申报24小时内,定期申报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航次申报24小时内,定期申报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加盖印章并注明审批日期,定期申报的,还应注明批准的期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芝罘海事处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2号

0535-6878857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蓬莱海事处

烟台市蓬莱市田横山西路1号

0535-5133213/5133215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龙口海事处

龙口市西城区环海北路1988号

0535-5133152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莱州海事处

烟台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滨海路1号

0535-2782225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海阳海事处

海阳市凤城旅游度假区海核二路616号

0535-3311931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牟平海事处

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15-58号

0535-422834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长岛海事处

烟台长岛综合试验区长岛客运站3楼

0535-3211395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八角海事处

烟台开发区开封路鑫广绿环南50米口岸服务中心

0535-6979356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济南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1-58671239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8号

0531-5867128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青岛市港极路7号一楼海事政务大厅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船员业务)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

0532-58663907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21号海事大厦22层

0532-86671271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岛即墨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科技路

0532-86555866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岛大港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华路7号24楼

0532-86671251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岛前海海事处(崂山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25号

0532-82661307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岛黄岛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西路75号

0532-86671282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岛前湾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东路73号

0532-86671292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岛胶南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海路62号

0532-58663731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董家口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92207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董家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董家口航运中心

0532-5892206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日照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3-7989661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0633-798981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日照岚山海事处

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与轿顶山路交汇处

0633-7989599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日照东港海事处

日照市上海路中段日照港生产调度中心6楼

0633-8383121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日照奎山海事处

日照市黄海一路95号

0633-8382990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威海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1-5207894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0631-3851662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石岛海事处

威海市荣成市石岛管理局区黄海南路173号

0631-3852335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新港海事处

威海市大庆路海警基地西侧景泰国际七楼

0631-3852138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成山头海事处

威海市荣成市成山镇西霞口

0631-385257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乳山海事处

威海市乳山市乳山口镇旗杆石村

0631-385177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文登海事处

威海市文登区前岛村

0631-3851773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刘公岛海事处

威海市海滨北路101-2号

0631-5212158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6-3083018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潍坊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民主街6789号

0536-308303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潍坊港区海事处

潍坊市滨海开发区黄海路中段山东高速办公楼二楼

0536-308309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寿光海事处

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南环路8601号

0536-5346259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东营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6-607002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东营海事局政务中心

东营市府前大街124号

0546-607003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8:00

港区海事处

东营港海港路149号

0546-607006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垦利海事处

广利港办公楼4楼

0546-6070970

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13:00-17:00

滨州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3-81916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滨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606号

0543-8191619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滨州无棣海事处

滨州市北海新区黄河故道风情街

0543-819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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