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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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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备案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山东海事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山东海事局危防处

申请人

拟从事危险货物申报或报告、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近2年内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4.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

5.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

6.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申请材料

(一)申报人员资格认可:

1.申报员/装箱检查员从业资格证申请;

2.申报员/装箱检查员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3.申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4.首次申请申报员从业资格证的,还应当提交申报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1.申报员/装箱检查员从业资格证申请;

2.申报员/装箱检查员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4.装箱检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5.首次申请装箱检查员从业资格证的,还应当提交装箱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填报须知

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2.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3)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办理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四条

第四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3.《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至二十三条

第二十条 经考核合格拟从业申报员和检查员的,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 (二)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提交从业单位的实习证明; (三)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四)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从业资格的决定。同意的,应当签发《资格证书》;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2年内未从事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或者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应当重新申请考核和从业资格。

4.《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全文

5.《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1.3章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山东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57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山东海事局危防处

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21号

0532-58761569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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