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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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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备案

事项类别

行政备案

实施机关

各分支海事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各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申请条件

1.本船籍港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2.所编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符合相关编制指南要求。

申请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填报须知

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在《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留存一份。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5.《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第3(1)条

a)每一缔约国应要求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船上备有由本组织为此目的通过的规定所要求的并符合此种规定的油污应急计划。

b)按本条(a)要求在船上应备有的油污应急计划的船舶,在某一缔约国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须根据现行国际协定或国内立法所规定的做法,接受由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的检查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材料齐全的,在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事项名称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备案

事项类别

行政备案

实施机关

各分支海事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各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申请条件

1.本船籍港150总吨及以上的航行国际航线载运散装有毒液体货物的船舶;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内容符合《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26条、附则II第16条的要求。

申请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填报须知

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在《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留存一份。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材料齐全的,在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事项名称

《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机关

各分支海事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各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申请条件

1.本船籍港的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申请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两份);

3.(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填报须知

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在《程序与布置手册》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留存一份。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材料齐全的,在程序与布置手册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事项名称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机关

各分支海事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各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申请条件

1.本船籍港载运原油的液货船;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的编制应符合IMO《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

申请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填报须知

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留存一份。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材料齐全的,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事项名称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机关

各分支海事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各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申请条件

1.100总吨及以上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本港籍海船,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本船籍港内河船舶;

2.所编制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符合相关编制指南要求。

申请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一式三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填报须知

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在《船舶垃圾管理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留存一份。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材料齐全的,在船舶垃圾管理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事项名称

《过驳作业计划》签注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机关

各分支海事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各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申请条件

1.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本船籍港油船;

2.《过驳作业计划》内容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油污手册》“第一节:预防”,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出版物《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的有关要求。

申请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过驳作业计划(一式两份);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填报须知

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过驳作业计划》签注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在《过驳作业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留存一份。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材料齐全的,在过驳作业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芝罘海事处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2号

0535-6878857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蓬莱海事处

烟台市蓬莱市田横山西路1号

0535-5133213/5133215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龙口海事处

龙口市西城区环海北路1988号

0535-5133152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莱州海事处

烟台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滨海路1号

0535-2782225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海阳海事处

海阳市凤城旅游度假区海核二路616号

0535-3311931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牟平海事处

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15-58号

0535-422834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长岛海事处

烟台长岛综合试验区长岛客运站3楼

0535-3211395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八角海事处

烟台开发区开封路鑫广绿环南50米口岸服务中心

0535-6979356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济南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1-5867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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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8号

0531-5867128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青岛市港极路7号一楼海事政务大厅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船员业务)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

0532-58663907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21号海事大厦22层

0532-86671271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岛即墨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科技路

0532-86555866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岛大港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华路7号24楼

0532-86671251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岛前海海事处(崂山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25号

0532-82661307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岛黄岛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西路75号

0532-86671282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岛前湾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东路73号

0532-86671292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岛胶南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海路62号

0532-58663731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董家口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92207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董家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董家口航运中心

0532-5892206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日照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3-7989661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0633-798981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日照岚山海事处

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与轿顶山路交汇处

0633-7989599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日照东港海事处

日照市上海路中段日照港生产调度中心6楼

0633-8383121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日照奎山海事处

日照市黄海一路95号

0633-8382990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威海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1-5207894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0631-3851662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石岛海事处

威海市荣成市石岛管理局区黄海南路173号

0631-3852335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新港海事处

威海市大庆路海警基地西侧景泰国际七楼

0631-3852138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成山头海事处

威海市荣成市成山镇西霞口

0631-385257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乳山海事处

威海市乳山市乳山口镇旗杆石村

0631-385177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文登海事处

威海市文登区前岛村

0631-3851773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刘公岛海事处

威海市海滨北路101-2号

0631-5212158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6-3083018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潍坊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民主街6789号

0536-308303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潍坊港区海事处

潍坊市滨海开发区黄海路中段山东高速办公楼二楼

0536-308309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寿光海事处

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南环路8601号

0536-5346259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东营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6-607002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东营海事局政务中心

东营市府前大街124号

0546-607003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8:00

港区海事处

东营港海港路149号

0546-607006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垦利海事处

广利港办公楼4楼

0546-6070970

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13:00-17:00

滨州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3-81916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滨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606号

0543-8191619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滨州无棣海事处

滨州市北海新区黄河故道风情街

0543-8191699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滨州沾化海事处

滨州市沾化区海天大道西

0543-8191661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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