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提交材料: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 :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2张; (5)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7)船员服务簿; (8)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 (9)适任考试合格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10)现持有的适任证书(适用时,非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需提交原件)。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提交以下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船员服务簿; (6)现持有的适任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提交以下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适用时); (6)现持有的适任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7)经过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证明材料(适用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损坏时); (4)证书遗失说明(遗失时)。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2张(适用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 (二)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提交材料: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首次申请)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 (3)最近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4)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成绩单(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 (3)最近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4)引航资历及良好的安全记录证明。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换发申请)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被损坏的引航员适任证书原件。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的引航员适任证书遗失公告。 (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交材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最近 2 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4)近期两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2张; (5)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先取得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最近 2 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系统中已有有效的海船健康证明的船员可免于提交); (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6)船员服务簿; (7)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重新签发)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系统中已有有效的海船健康证明的船员可免于提交); (4)船员服务簿; (5)现持有的《适任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4)《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系统中已有有效的海船健康证明的船员可免于提交); (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5)近期两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7)船员服务簿;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四)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 提交材料: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1)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1年内签发的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有效的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健康体检证明; (4)培训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海船或内河船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如适用,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有效《游艇驾驶证》(如适用)。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或届满后12个月内的,提供以下材料 (1)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1年内签发的合格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有效的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健康体检证明。 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12个月及以上,需通过《海船船员培训大纲》《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后,方可申请《游艇驾驶证》再有效。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证书遗失说明(遗失时); (4)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污损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