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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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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山东海事局(负责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工作),各分支局(负责辖区内除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工作)

通办范围

通办(污损、遗失补办应到原证书签发机关)

受理部门

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受理为青岛海事局)

申请人

船员本人、受委托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航运单位)

申请条件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许可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4.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5.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二)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许可条件:

1.持有船员服务簿;

2.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3.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4.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许可条件:

1.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 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60 周岁;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4.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

许可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2.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3.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申请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提交材料: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2张; 

5)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7)船员服务簿;

8)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

9)适任考试合格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10)现持有的适任证书(适用时,非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需提交原件)。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提交以下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船员服务簿;

6)现持有的适任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提交以下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适用时);

6)现持有的适任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7)经过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证明材料(适用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损坏时);  

4)证书遗失说明(遗失时)。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2张(适用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

(二)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提交材料: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首次申请)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

3)最近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4)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成绩单(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

3)最近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4)引航资历及良好的安全记录证明。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换发申请)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被损坏的引航员适任证书原件。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的引航员适任证书遗失公告。

(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交材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最近 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4)近期两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2张;

5)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先取得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最近 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系统中已有有效的海船健康证明的船员可免于提交);

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6)船员服务簿;

7)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重新签发)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系统中已有有效的海船健康证明的船员可免于提交);

4)船员服务簿;

5)现持有的《适任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4)《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系统中已有有效的海船健康证明的船员可免于提交);

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5)近期两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7)船员服务簿;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四)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

提交材料: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1)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1年内签发的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有效的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健康体检证明;

4)培训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海船或内河船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如适用,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有效《游艇驾驶证》(如适用)。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或届满后12个月内的,提供以下材料

1)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1年内签发的合格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有效的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健康体检证明。

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12个月及以上,需通过《海船船员培训大纲》《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后,方可申请《游艇驾驶证》再有效。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证书遗失说明(遗失时);

4)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污损时)。

填报须知

1.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2.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3.通过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其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4.符合无纸化申报条件的,通过海事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5.已通过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遗失补发,通过系统校核的,可免于提交“11规则”规定的遗失公告或公证书。

6.持证人办理适任证书时提交的身份证件(号码、种类)发生变化或者发生“11规则”第五条第(一)项所列信息变化,应本人到原发证机关现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7. 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证书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予提交委托证明。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员或申办单位的适任证书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2.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3)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

1.审批人同意的,证件制作人制作证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内容,打印发证记录表(同时申请多人的),交证件核对人校对。

2.审批人不同意的,证件制作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内容,交证件核对人校对。

3.证件核对人将新办理的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发放,并注销(作废)原证书。

4.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并进行发放(送达)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审批通过的,予以制证,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并进行发放(送达)登记。审批不通过的,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转受理人发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济南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1-58671239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8号

0531-5867128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极路7号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船员业务)




董家口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92207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董家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董家口航运中心

0532-58922066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日照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3-7989661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0633-798981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1-5207894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0631-3851662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6-3083018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潍坊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民主街6789号

0536-308303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东营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6-607002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东营海事局政务中心

东营市府前大街124号

0546-607003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8:00

滨州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3-8191612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滨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606号

0543-8191619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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