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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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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山东海事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山东省内注册的船东(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申请条件

1.依法招用船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并为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

2.已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船员投诉和处理机制;

4.已就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

申请材料


国际航行船舶临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船员名单及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

3)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保险的证明材料;

4)海事劳工检查报告;

5)船员起居舱室设备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如适用);

6)船东同意依法承担海事劳工条件责任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8)连续概要记录(CSR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船员名单及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

3)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保险的证明材料;

4)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包括第I部分和第II部分);

5)海事劳工检查报告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船员名单及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

3)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保险的证明材料;

4)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包括第I部分和第II部分);

5)海事劳工检查报告(如适用)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证书所载事项变更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3)原海事劳工证书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4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补办情况说明;

3)原海事劳工证书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污损补办时)

4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填报须知

 

 

 

 

 

 

 

1.材料未标注的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2.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初审

1)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对申请海事劳工证书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

2.复审

1)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3.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3)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证件制作人根据申请事项和审批人意见制作海事劳工证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和《海事业务审批表》,交初审人送分管局领导签署并加盖山东海事局公章,初审人将盖章后的证书交证件核对人核对后发放。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证件制作人根据审批人意见,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和《海事业务审批表》,交初审人加盖山东海事局公章,初审人将盖章后的决定书交证书核对人核对后发放。

3.证件核对人将海事劳工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4.受理人送达海事劳工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国际航行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海事劳工证书。船舶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招用船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并为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

(二)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船员投诉和处理机制;

(四)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就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

海事管理机构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及其船舶是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海事劳工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事劳工证书颁发及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审批通过的,予以核发海事劳工证书;审批不通过的,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转受理人发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港极路7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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