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实施机关 | 山东海事局(负责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工作),各分支局(负责辖区内除无限航区海船船长、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工作)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受理部门 | 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100总吨及以上海船、内河船舶、海上非自航一、二、三等工程船舶的驾驶和船舶电子专业技术人员;海港(内河)引航员;主推进动力装置220千瓦及以上海船、主推进动力装置75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海上非自航一、二、三等工程船舶的轮机专业技术人员。 |
申请条件 | 参加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经考试和评估合格并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
申请材料 | (1)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2张两寸免冠证件照片; (4)海船(引航员)适任证书,内河适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可查询适任证书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船员服务簿原件(适用于海船电子电气员,用于校验船上服务资历)。 |
填报须知 | 材料需提交原件,留存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员或申办单位的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 (二)审核与批准 1.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制证人; (3)将相关材料退还。 |
办理依据 |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人劳字〔2002〕293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具有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符合要求的,发放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符合发放要求的,不予发放并说明理由。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