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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证书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以罚款的,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较大数额罚款”。 2
、 海事行政处罚听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 3
、 海事管理机构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指定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指定1至2名本海事管理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指定1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4
、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5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举行听证的,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期一次。 6
、 海事行政处罚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 (二)核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三)宣读并出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听证决定,宣布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回避、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四)宣布听证开始;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行政处罚裁量等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八)经主持人允许,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九)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顺序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的问题进行辩论; (十)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 (十一)中止听证的,主持人应当时宣布再次进行听证的有关事宜; (十二)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 (十三)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7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8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宣布中止听证: (一)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由本案调查人员调查核实的; (三)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突然解散,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五)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纪律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主持人签名。 9
、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10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参加听证的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主持人签名。 11
、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依照本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