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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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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申请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

5.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

1.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的必要性说明,安全生产、防污染和保安条件,临时开放区域划定情况;

2.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3.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的证明文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

办理流程

(一)受理人

 1. 受理人收到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移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初审人

山东海事局收到相关的申请材料后,应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情况进行初审。

(1)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2.复审人

(1)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拟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3.审批人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除依照本法规定获得进入口岸许可外,外国籍船舶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紧急情况未及获得许可的可以进入。  国籍船舶因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的,应当在进入的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管辖海域的海警机构、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海关等其他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临时进出我国非开放区域的审批权限:   (一)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国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检查检验单位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二)临时从我国非开放机场起降的中、外国籍民用飞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非民用飞机由军事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检查检验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三)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陆地界区域进出境的中、外国籍车辆和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应征得当地省军区和公安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五条 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外国籍船舶驶离非对外开放水域应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

 

5.《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港监字﹝1995﹞133号)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会商其他口岸管理单位、军事主管部门意见时间除外)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会商其他口岸管理单位、军事主管部门意见时间除外)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报交通运输部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济南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1-58671239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8号

0531-5867128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船员业务)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

0532-58663907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董家口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92207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董家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董家口航运中心

0532-58922066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日照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3-7989661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0633-798981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1-5207894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0631-519032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6-3083018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潍坊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民主街6789号

0536-308303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东营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6-607002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东营海事局政务中心

东营市府前大街124号

0546-607003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8:00

滨州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3-81916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滨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606号

0543-8191619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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