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除依照本法规定获得进入口岸许可外,外国籍船舶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紧急情况未及获得许可的可以进入。 外国籍船舶因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的,应当在进入的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管辖海域的海警机构、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海关等其他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临时进出我国非开放区域的审批权限: (一)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国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检查检验单位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二)临时从我国非开放机场起降的中、外国籍民用飞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非民用飞机由军事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检查检验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三)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陆地界区域进出境的中、外国籍车辆和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应征得当地省军区和公安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五条 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三)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外国籍船舶驶离非对外开放水域应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
5.《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港监字﹝1995﹞1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