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东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审查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DMLC-PART II不能满足公约、DMLC-PART I及我国海事劳工立法、指南、主管部门相关规则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应及时通知船东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审查。 (3)文件审核通过后,编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审查报告》,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审查报告》提交审批人。
2.审批 (1)审批人审核相关材料及拟处理意见,审查《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审查报告》;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在《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审查报告》批准人栏签名; (3)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3.现场检查。安排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上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在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签署页上进行签署。修改审查申请不需要安排现场检查的除外。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 1.初次审查申请文件审查通过后,由审核人在DMLC-PART II封面首页签注批准日期并加盖审查机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专用章”,同时交受理人以下审查文件资料: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审查报告》; b.经审查批准的DMLC-PART II正文原件; c.加盖审查机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专用章”骑缝章的海员就业协议(SEA)和船上投诉程序正文原件; d.DMLC-PART II提及的其它支持性文件。 2.修改审查申请文件审查通过后,由审核人在DMLC-PART II封面首页签注批准日期并加盖审查机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专用章”,同时交受理人以下审查文件资料: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审查报告》; b.经审查批准的修改后的DMLC-PART II文本原件; c.涉及DMLC-PART II修改内容的证明文件。 修改内容无需开展现场检查的,例如仅涉及船东地址变更,而船东实体不变等情况,由审核人对DMLC-PART II修改内容页进行签注盖章确认,审查完成后向船东提供以下审查文件资料: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审查报告》; b.经签注盖章确认的DMLC-PART II修改内容页; C.涉及DMLC-PART II修改内容的证明文件。 3.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上述文件资料,并进行发放(送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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