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东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审查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承担《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责任的船东不明确,或采用任何实质等效和任何免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通知船东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审查。 (3)文件审核通过后,编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部分审查报告》,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部分审查报告》提交审批人。
2.审批 (1)审批人审核相关材料及拟处理意见,审查《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部分审查报告》;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在《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部分审查报告》批准人栏签名; (3)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
1.审查通过后,由审核人编制DMLC-PART I,交受理人以下审查文件资料: (1)《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审查报告》; (2)审查机构编制并签发的DMLC-PART I 2.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上述文件资料,并进行发放(送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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