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健康证明在航行途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明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