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第二类)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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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山东海事局及各分支局 办理机构:各分支局 适用对象: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许可条件: 1.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提交材料: (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方案(包括航标结构图纸、航标配布前后示意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水深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撤除航标时不需要);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 (8)影响通航安全时需提交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材料; (9)项目来源批文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10)航行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材料备注:需要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商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只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商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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