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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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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高速客船安全备案

事项类别

其他(非许可类)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申请条件

1.船舶已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并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

2.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文书;

3.船舶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4.船舶已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符合要求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培训手册和安全营运承诺书。

申请材料

1.初次备案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安全备案表(一式两份);

(2)航线运行手册;

(3)船舶操作手册;

(4)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5)培训手册;

(6)安全营运承诺书及其附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变更备案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安全备案表(一式两份);

(2)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或安全营运承诺书及其附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

办理流程

(一)受理人

1.受理人收到高速客船安全备案业务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3.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二)审核、备案与告知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备案材料符合条件的,在《高速客船安全备案表》备案意见栏内注明“予以备案”意见,加盖受理专用章,一份留存,一份交申请人。办理备案后,应通过海事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及其安全营运承诺书正本和附件;

3.备案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在《高速客船安全备案表》备案意见栏内注明审查意见,加盖受理专用章,一份留存,一份交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及时调整后重新备案;

4.办理完毕,应对备案台账进行登记,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知负责现场监管的部门或人员。

(三)归档

办理完毕后,按规定进行登记,应将备案材料存档,证书、文书、证明类的材料留复印件归档。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五)安全营运承诺书。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第八条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高速客船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4.《高速客船手册及安全营运承诺书编写指南》全文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公布;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事项名称

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非许可类)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申请条件

1.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2.船舶已取得中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申请材料

1.申请《连续概要记录》首次签发,应交验下列材料:

(1)《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3)《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可通过海事信息系统查明的,免予提交);

(4)《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可通过海事信息系统查明的,免予提交);

(5)《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可通过海事信息系统查明的,免予提交);

(6)船舶管理人申请《连续概要记录》的,还应提交“管理协议”、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 记录项发生变更申请签发新的《连续概要记录》,应交验下列材料:

(1)《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书;

(2)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3)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连续概要记录》签注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签发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查与批准

1.初审

(1)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初审人员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包括是否符合签注条件、拟签发证书有效期等内容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签注的,需注明理由。初审完成后,初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复审人员。

2.复审

(1)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复审人员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是否同意的复审意见。复审意见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需注明理由。复审完成后,复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审批人员。

3.审批

(1)对初审、复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符合签注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同意签注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退回初审人员;不符合签注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不同意登记的意见和理由和(或)其他处理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退回初审人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1章

4.《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或者有其他需要申请注销国籍的情形时,船舶所有人应持申请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文件和船舶国籍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或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权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一百零四条 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光船出租人应当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人应当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的证明文件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四)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际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但光船租赁续租的情况下无需提交;   (五)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交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六)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法定文书。 第一百零五条   船舶登记机关注销光船租赁登记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应发还原船舶国籍证书,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应收回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注销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申请人应当持原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一百零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证书补发。   第一百零八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所有权登记证书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无异议,或者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无异议,或者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船舶登记机关予以补发新证书;公告期内有异议且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补发新证书。   第一百零九条 补发的国籍证书有效期与原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限相同,并注明补发字样。 第一百一十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告。船舶登记机关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但不予补发新证书。申请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或光船租赁注销登记时,可凭公告单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船舶抵押权登记信息或光船租赁登记信息办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原船舶登记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因污损换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与原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持有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因到期换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从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第2日开始计算,但不得早于签发日期。原船舶国籍证书可不收回。   第一百一十三条 船舶登记机协助法院执行的,应当收存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裁判文书。

5.《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第二条: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由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6.《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08]621号)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连续概要记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事项名称

船舶文书签注

事项类别

其他(非许可类)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申请条件

船舶已取得中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申请材料

1.航海(行)日志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签注申请书;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2.轮机日志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签注申请书;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3.车钟记录簿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签注申请书;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4.《垃圾记录簿》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签注申请书;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5.《货物记录簿》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6.《油类记录簿》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签注申请书;

(2)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填报须知

提交材料中,相关证书或信息在海事管理机构信息系统中可查询的,可提供材料清单代替。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收到船舶文书签注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二)审核与批准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同意的,按要求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并按要求在文书中记录相关信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完成船舶安全监督后应当签发相应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签名。   《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存档,一份留船备查。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烟台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5-513602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烟台海事局政务中心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号

0535-5136108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芝罘海事处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2号

0535-6878857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蓬莱海事处

烟台市蓬莱市田横山西路1号

0535-5133213/5133215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龙口海事处

龙口市西城区环海北路1988号

0535-5133152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莱州海事处

烟台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滨海路1号

0535-2782225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海阳海事处

海阳市凤城旅游度假区海核二路616号

0535-3311931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牟平海事处

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15-58号

0535-422834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长岛海事处

烟台长岛综合试验区长岛客运站3楼

0535-3211395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烟台八角海事处

烟台开发区开封路鑫广绿环南50米口岸服务中心

0535-6979356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济南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1-58671239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济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8号

0531-58671285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港极路7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

青岛即墨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科技路

0532-86555866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岛大港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华路7号24楼

0532-86671251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岛前海海事处(崂山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25号

0532-82661307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岛黄岛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西路75号

0532-86671282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岛前湾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东路73号

0532-86671292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青岛胶南海事处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海路62号

0532-58663731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董家口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922070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董家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董家口航运中心

0532-5892206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日照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3-7989661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日照海事局政务中心

日照市北京路277号国际贸易与航运中心三楼

0633-798981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日照岚山海事处

日照市岚山区玉泉二路与轿顶山路交汇处

0633-7989599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日照东港海事处

日照市上海路中段日照港生产调度中心6楼

0633-8383121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日照奎山海事处

日照市黄海一路95号

0633-8382990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威海海事局

监督电话

0631-5207894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威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威海市海滨南路2号

0631-519032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石岛海事处

威海市荣成市石岛管理局区黄海南路173号

0631-3852335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新港海事处

威海市大庆路海警基地西侧景泰国际七楼

0631-3852138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成山头海事处

威海市荣成市成山镇西霞口

0631-385257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乳山海事处

威海市乳山市乳山口镇旗杆石村

0631-3851771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文登海事处

威海市文登区前岛村

0631-3851773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威海刘公岛海事处

威海市海滨北路101-2号

0631-5212158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6-3083018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潍坊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民主街6789号

0536-3083036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潍坊港区海事处

潍坊市滨海开发区黄海路中段山东高速办公楼二楼

0536-308309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潍坊寿光海事处

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南环路8601号

0536-5346259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东营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6-6070023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东营海事局政务中心

东营市府前大街124号

0546-6070030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8:00

港区海事处

东营港海港路149号

0546-6070063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垦利海事处

广利港办公楼4楼

0546-6070970

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13:00-17:00

滨州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43-81916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

滨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606号

0543-8191619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滨州无棣海事处

滨州市北海新区黄河故道风情街

0543-8191699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滨州沾化海事处

滨州市沾化区海天大道西

0543-8191661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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