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有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10)抵押期间是否允许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书面文件。 2.建造中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及其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 (6)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