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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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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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备案机关:分支海事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第十六条:在管辖海域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3)《船舶试航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海通航〔2023〕34号) 第五条:试航船舶从沿海始发,试航活动水域在海上且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试航船舶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试航船舶从内河通航水域始发,试航活动水域在海上且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试航活动水域在内河通航水域且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属于同一直属海事局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船舶修造企业可只向始发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试航时间、试航活动水域、随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船人员名单等发生变化的,船舶修造企业应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子项: 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2.内河通航水域试航活动备案
(一)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备案人:主办单位 备案材料: (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书; (2)申请备案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3)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与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5)作业方案(包括基本概况、时间安排、涉及的水域范围、作业人员数量、作业联系人和应急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安全保障及应急措施等); (6)参与作业的船舶、内河浮动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备案其他要求: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前备案 办理结果: 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二)内河通航水域试航活动备案 备案人:船舶修造企业 备案材料: (1)试航活动方案(包括:1.船舶修造企业和试航服务单位基本信息;2.试航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试航船舶名称、类型、吨位、尺度等基本参数;3.试航活动时间安排,包括试航船舶始发时间、预计途经航经水域和到达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时间;4.试航船舶始发水域、航经水域及试航活动水域范围;5.随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船员及随船人员清单); (2)船舶修造企业、试航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3)船舶试航证书(适用时); (4)船舶已落实试航安全措施的声明。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备案其他要求:试航船舶从内河通航水域始发,试航活动水域在海上且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试航活动水域在内河通航水域且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办理结果: 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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