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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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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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适用对象:船员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子项: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2.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3.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4.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许可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4.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5.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提交材料: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2张; (5)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7)船员服务簿; (8)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 (9)适任考试合格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10)现持有的适任证书(适用时,非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需提交原件)。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提交以下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船员服务簿; (6)现持有的适任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提交以下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免于提交); (4)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适用时); (6)现持有的适任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7)经过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证明材料(适用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损坏时); (4)证书遗失说明(遗失时)。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2张(适用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船员适任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
(二)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许可条件: 1.持有船员服务簿; 2.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3.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4.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提交材料: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首次申请)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 (3)最近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4)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成绩单(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 (3)最近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4)引航资历及良好的安全记录证明。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换发申请)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被损坏的引航员适任证书原件。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的引航员适任证书遗失公告。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引航员适任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证书所载明的类别、等级和引领范围 可否网办:是
(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许可条件: 1.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 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60 周岁;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4.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提交材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最近 2 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4)近期两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2张; (5)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先取得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最近 2 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系统中已有有效的海船健康证明的船员可免于提交); (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6)船员服务簿; (7)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重新签发)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系统中已有有效的海船健康证明的船员可免于提交); (4)船员服务簿; (5)现持有的《适任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4)《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系统中已有有效的海船健康证明的船员可免于提交); (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5)近期两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7)船员服务簿;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船员适任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
(四)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许可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2.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3.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提交材料: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1)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1年内签发的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有效的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健康体检证明; (4)培训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5)海船或内河船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如适用,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有效《游艇驾驶证》(如适用)。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或届满后12个月内的,提供以下材料 (1)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无纸化申请时免于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1年内签发的合格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有效的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健康体检证明。 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予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12个月及以上,需通过《海船船员培训大纲》《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后,方可申请《游艇驾驶证》再有效。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证书遗失说明(遗失时); (4)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污损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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