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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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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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省级、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子项:无 确认条件: 1.依法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2.根据船舶种类、航区、吨位和总功率等情况依据配员表的要求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3.根据船舶机舱的自动化程度和航行时间对船舶配员进行减免。 4.根据船舶航区及船舶无线电设备配备情况确定GMDSS操作人员。 提交材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航行国际航线: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货船无线电证书及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5)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簿复印件及其复印件或客船安全证书及其复印件; (6)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4)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换发、补发申请)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原件(适用于污损换发); (4)到期换发的,提交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污损换发或遗失补发的,提交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件原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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