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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类型船舶不强制要求加入VTS报告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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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最新发布的《VTS指南》对VTS区域内的船舶进行了分类,分为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和非要求加入船舶。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A类成员国,有义务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文书,包括《VTS指南》。 本次修订,引入国际海事组织关于VTS区域内船舶分类的表述,对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定义进行了明确,区分“要求加入VTS船舶”和“非要求加入船舶”(如渔船)。既与国际海事组织《船舶交通服务指南》相一致,与国际接轨,也区分两类对象的不同责任义务。 具体来说,商、渔船等各类船舶都属于《海上交通安全法》赋予的通航秩序管理范畴,商船通信设备配备齐全,人员值守规范,能够保证VHF通信的畅通。渔船通常不配备VHF设备,且渔船人员以捕鱼作业为主,要求渔船强制加入VTS系统并向VTS报告动态,存在现实困难。军用船、公务船在海上航行期间都是在执行任务,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不宜报告动态。体育运动因其特殊的结构、性能和使用要求,与公务船、商船等其他船舶存在巨大的差别,且其比赛、训练期间,相关海域具有排他使用的特点。 综合以上因素,将《细则》中“船舶”明确为“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且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包括:除军用船、公务船、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舶外的外国籍船舶、客船、载运危险品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3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和从事油污水等污染物接收的船舶”,并对其制定“船舶报告”“船舶交通管理”“船舶交通服务”“通信与值守”四章条款。对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等其他不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制定“特别规定”,免除其报告义务,但明确“捕捞作业船舶不得妨碍通航分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和抢越他船船艏”,“不得妨碍VTS区域内的船舶航行秩序”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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