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在成山角定线制水域航行作业应遵守哪些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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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船舶存在以下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一是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二是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 三是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成山角定线制水域是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的船舶定线水域,也是我国第一个经国际海事组织审议通过的定线水域。同时,该水域也是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适用上述《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海上交通安全法》适用的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包括渔船。同时,《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渔业船舶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渔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处置。 因此,包括商船和渔船在内的船舶在成山角水域航行期间,若存在“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等情形,海事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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