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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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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简称《BBNJ协定》)于2023年6月19日正式通过,于2026年1月17日生效,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 也是几十年来首个全面、跨领域的海洋条约。中国于2023年9月20日签署《BBNJ协定》。 主要框架。《BBNJ协定》的一般目标是通过有效执行《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确保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当前及长期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BBNJ协定》建立了海洋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四大制度。《BBNJ协定》还涉及若干“通贯性问题”,即贯穿《BBNJ协定》执行并与四个主要问题相关的事项。 《BBNJ协定》与《公约》的关系。《公约》规定了开展各种海洋活动都必须遵循的法律框架。《公约》认识到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公约》包含320条和9个附件,规定了各海洋区域的界限以及缔约方在这些海洋区域的权利和义务。《公约》还为进一步发展海洋法的具体领域提供了框架,包括通过其各项执行协定。 《BBNJ协定》是《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另外两个协定分别是涉及国际海底区域(《公约》所界定的“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和勘探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第十一部分协定》),以及涉及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的《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 《BBNJ协定》规定,《BBNJ协定》必须按《公约》上下文并以符合《公约》的方式解释和适用。《BBNJ协定》还规定,《BBNJ协定》不得妨害各国按照《公约》享有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包括在专属经济区和二百海里以内和以外的大陆架方面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所有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无论是否为《公约》缔约方,均可成为《BBNJ协定》的缔约方。《协定》还规定,《协定》不影响《公约》非缔约方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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