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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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依法履行本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依照《条例》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看,网址为:https://www.sd.msa.gov.cn。 除网站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还将视情况采用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为: 夏季时令: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冬季时令:8:30-11:3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43-8191613; 传真号码:0543-3355555。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中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海事管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表》可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从依申请公开栏目获取。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办公室当面提交。 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现场当面申请时,如书写确有困难,工作人员可以代为填写《申请表》。 2.邮寄信函方式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如《申请表》未寄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办公室,申请时间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办公室实际收到《申请表》之日为准。 收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滨州市黄河十路606号,邮政编码:256600 3.传真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将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传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办公室,并进行电话确认。申请时间以电话确认之日为准。 4. 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开通了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系统。申请人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网站在线提交申请。请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申请公开内容及获取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按《条例》规定进行延期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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