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解读
    本期在线访谈栏目为您邀请到的是山东海事局通航处处长刘磊,他跟大家交流的主题是《山东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情况介绍。
访谈时间: 2023-02-07 15:00:00  -- 2023-02-07 15:40:59
主题嘉宾: 山东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处长 刘磊
相关图片 更多>>
文字实录  
  山东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处长 刘磊 :  《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维单位建立健全建设、运维期间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建设通航安全自主管理系统,对海上风电场通航安全自主管控。明确了海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主要内容及责任划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海上风电施工建设的海上交通安全,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施工现场海上交通安全,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各施工现场的海上交通安全负总责。要求企业建立船舶准入和退出制度、船舶动态报告制度、出海人员动态管理制度、航次检查制度、施工水域船舶交通组织制度、安全例会和安全交底制度、施工单位船舶及人员清退制度、应急培训及演练制度等专项制度,强化海上交通安全自主管理。 [02-05 15:26]
  主持人 :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在线访谈。今天,我们在线访谈栏目为您邀请到的是山东海事局通航处处长刘磊,他跟大家交流的主题是《山东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情况介绍。刘处长,您好!欢迎您来到在线访谈。   [02-07 15:00]
  山东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处长 刘磊 :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进行沟通交流。 [02-07 15:02]
  主持人 :  首先请刘处长给大家介绍一下《山东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出台的目的和背景。 [02-07 15:03]
  山东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处长 刘磊 :  海上风电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的重要保障,也是山东省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支撑。根据《山东海上风电发展规划(2021-2030年)》,山东省共布局渤中、半岛南、半岛北三大基数十座海上风电场,山东海上风电大规模建设高峰即将来临。海上风电大规模建设,不可避免地对海上交通环境、秩序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一是海上风电占用水域面积大,深刻改变附近通航环境,对船舶通航秩序产生显著影响;二是海上风电施工周期长,面临的气象、海况条件复杂多变,打桩、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较多;三是海上风电施工需要使用多种专业船机设备,施工水域内大量船机设备航行、作业、停靠、抛锚,相互之间存在碰撞风险,对已安装的风机、升压站和已敷设的海缆也构成威胁;四是海上风电复杂的通航环境和施工环境,对船员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五是海上风电一般距岸较远,参与施工人员众多,一旦发生险情事故,应急处置困难较大,且国内外海上风电施工船施工过程中倾斜沉没、避风中走锚遇险、与其他商船或渔船碰撞、施工平台吊机坍塌、运维船火灾等各类事故均有发生,影响重大。当前国内、省内对海上风电建设涉及的通航安全相关法规尚不完善。为最大程度减少海上风电建设对海上交通环境和秩序的影响,有效管控各类海上安全风险,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制定出台《山东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迫切的。为做好办法的制定,7月21日,山东海事局组织在山东沿海开展业务的20余家海上风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近百名相关人员,视频开展海上风电通航安全专题研讨,广泛听取各单位意见。7月26日至8月16日,《山东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山东海事局网站公开对外征求意见。之后我局根据意见情况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 [02-07 15:09]
  主持人 :  请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02-07 15:10]
  山东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处长 刘磊 :  《管理办法》围绕海上风电选址、建设、运维、拆除全生命周期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要素,针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及风电自身安全影响因素,制定相应规定条款,规范指导海上风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维单位切实履行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海上风电妨碍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运维通航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共分为6章,46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基本原则、主体责任等总体要求。第二章通航保障,共10条。主要规定安全选址、航行干扰管控、管线保护、防碰撞设施设备配备、风场布局通航要求、监控设备配备、碍航物处置、到期后拆除、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备等船舶安全航行保障方面的内容。第三章建设管理,共20条。本章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按照海上风电行政许可、施工建设、突发事件应急的先后顺序,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海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通航安全相关工作事项。第十五至第十六条为事前管理要求。规定了海上风电施工前应按要求编制相关材料,办理许可。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为企业主体通航安全责任方面具体的制度要求。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主体责任划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治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事项。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八条为船舶安全施工与防污染方面要求。明确施工船舶条件,非自航船舶要求,防污染保障措施,航行限制条件,施工作业条件,船舶动态报告,施工进展报告,安全交底等要求。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为人员管理要求。规定了人员分类管理、培训教育、人员出海防护等方面事项。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为应急方面要求。规定了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恶劣气象海况防御与应急物资储备,紧急情况报告等方面事项。第四章运维管理,共6条。规定了海上风电运维期海上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运维巡检、通航安全自主管控、运维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运维船舶管理、应急处置、大修等方面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共2条。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上风电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第六章附则,共3条。对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施工作业人员等相关名词进行了释义,明确了《管理办法》解释权及有效期,补充了海上光伏通航安全管理参照该办法执行。 [02-07 15:14]
  主持人 :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是安全管理的重点,请问《管理办法》在海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方面都有哪些制度性的要求? [02-07 15:18]
  主持人 :  海上风电场一般距岸较远,建设单位缺少相应手段保障风电场建设及运营期间的通航安全,请问《管理办法》在这方面有什么要求吗? [02-07 15:27]
  山东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处长 刘磊 :  确如主持人所言,海上风电场多数距岸较远,建设单位依靠传统的船舶、飞机等手段,一是成本高,二是难以实现时时动态监控。《管理办法》提出建设海上风电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有关要求,旨在推动企业配套建设海上风电自主监控平台,力求实现现场监管可视化、远程通信一体化、平台运行智能化。按照《安全生产法》三同时原则,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设集合雷达、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甚高频通信系统、水文气象信息采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网络传输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海上风电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初步解决海上风电“看不到、喊不到、管不到”的难题。 [02-07 15:31]
  主持人 :  刚才刘处长介绍中提到有关部门在山东海上规划渤中、半岛南、半岛北三大基地,数十座海上风电场,请问从通航安全角度考虑,《管理办法》对风电场选址有哪些要求? [02-07 15:32]
  山东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处长 刘磊 :  海上风电场的选址事关通航安全源头,一旦选址不合理,紧邻航路、锚地等通航密集区,将长期危及周边航行、停泊船舶安全及风电场自身安全。《管理办法》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海上风电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多项部署,明确海上风电的规划和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海上风电场对通航环境的影响,做好与航道、航路、锚地、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的合理避让,保持安全距离;立项阶段应当开展海上通航安全影响分析;海上风电场应当避免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和过往船舶导助航系统造成影响;管线需穿越航道、航路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的,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并定期扫测实际埋深。 [02-07 15:35]
  主持人 :  据了解海上风电建设施工作业人数众多,施工高峰时出海作业人员多达数百人甚至上千人,且多数人员非传统意义上的船员,如此众多的人员海上交通安全需高度关注,请问在《管理办法》中有哪些要求? [02-07 15:36]
  山东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处长 刘磊 :  人命安全,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管理办法》参照其他地区经验做法,对风电出海人员按照船员、施工作业人员、临时出海人员进行分类,并提出三类人员培训、管理要求,要求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应当经过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三类出海人员动态管理台账,登记出海人员数量、姓名、出海时间、返回时间等信息,施工船舶应当指派责任船员负责在船出海人员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总台账,对各参建单位三类出海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船舶相关记录备查。 [02-07 15:41]
  主持人 :  据了解海上风电施工船舶种类多,数量多,起重船、海缆敷设船等无动力船舶多,大量船舶在同一水域密集航行、施工作业,碰撞、失稳沉没、超条件施工作业等风险较多,《管理办法》对此都有哪些要求? [02-07 15:43]
  山东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处长 刘磊 :  船舶管理是通航管理的主要抓手,结合日常管理经验,《管理办法》对此方面细化了管理措施,要求施工作业单位明确施工船舶应具备的安全条件,明确风、浪、能见度等船舶施工作业条件,超条件时停止作业;无动力船舶应配备满足值班应急需求的船员和锚、锚链、锚机等设备;海上风电项目相关船舶进出施工作业区进行船舶报告;可能导致船舶设施失稳的作业及施工船舶、人员进入施工水域作业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交底;船舶应当遵守禁限航规定,禁止船舶超定额载员、超抗风等级、超核定航区、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航行,禁止不满足夜间航行条件的交通船舶夜间航行。业主应当为船舶提供有效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条件。 [02-07 15:47]
  主持人 :  广东“福景001轮”风电施工船事故后,风电施工船应急管理已成为各方高度关注的热点,《管理办法》对此都有哪些要求? [02-07 15:48]
  山东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处长 刘磊 :  搜救应急管理是海上交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管理办法》汲取国内外有关险情事故教训,根据山东沿海冬季寒潮大风、夏季台风等气象海况特点,提炼“七严七防”有关做法,要求企业建立寒潮大风等恶劣气象海况、防台、人员紧急撤离等应急预案,开工3月内预案演练全覆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安排应急值守船舶,明确台风、大风等恶劣气象海况的船舶避风位置和防御响应时间。在台风等恶劣气象海况防抗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提前采取避风、停止作业、相关人员撤离上岸等措施,无动力船舶除必要值守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当撤离上岸。海上发生涉及船舶、人员安全或海洋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紧急情况时,及时报告。 [02-07 15:49]
  主持人 :  请问海上风电建成后营运期间通航安全是如何要求的? [02-07 15:51]
  山东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处长 刘磊 :  《管理办法》提出海上风电营运期的通航安全管理要求,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对海上风电巡检、维护作业等海上交通安全活动全面负责,应当通过海上风电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对海上风电场周边通航环境实时掌握、通航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预警和处置,实施海上风电通航安全自主管控。海上风电巡检、维护作业按规定向海事机构报告,对运维船舶统一管理。 [02-07 15:53]
  主持人 :  感谢刘处长做客此次在线访谈,谢谢! [02-07 15:54]
  山东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处长 刘磊 :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再见! [02-07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