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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山东海事局船舶监督处段爱斌处长,和大家交流《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调研有关情况。段处长,您好! 欢迎您做客在线访谈。 [03-22 0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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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段爱斌 :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今天和大家在这里进行交流。 [03-22 0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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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段处长,请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调研工作的有关背景情况。 [03-22 0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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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段爱斌 : 好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7号令)自200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促进游艇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游艇产业发展迅猛,《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在实践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适应。例如,游艇的定义、用途规定不明确,游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中小型游艇建造、检验门槛低、安全技术状况差等,导致游艇产业发展粗放,游艇安全隐患日益突出。据不完全统计,近3年来,国内累计发生游艇险情事故24起,造成179人遇险,8人死亡。亟需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评估修订,从立法层面对游艇产业发展予以规范指引。 [03-22 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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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段处长,请介绍一下这次调研的开展情况。 [03-22 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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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段爱斌 : 2022年,我局根据部海事局部署要求,牵头相关直属局开展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调研工作,组织对上海、天津、辽宁、山东、福建、广东、海南、深圳等8个游艇产业发达的省市开展了书面调研;共调研游艇所有人和游艇操作人员200余人、游艇俱乐部24家、游艇制造企业22家、游艇行业协会15家、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21家、海事管理机构31家、船舶检验机构18家,累计收到2000余条反馈意见。 [03-22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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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段处长,通过这次调研,《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应从哪些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03-22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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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段爱斌 : 通过这次调研,我们发现游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游艇定义与游艇发展现状不适应,游艇行业主管和属地管理责任不明确,游艇建造、检验技术标准不满足安全发展需要,部分钓鱼艇冒用游艇名义检验、登记,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停泊点等配套设施供给不足,操作人员配备要求不适应游艇大型化发展需要,游艇航行、停泊秩序不规范,游艇俱乐部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严,游艇安全监管与法律责任需调整,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管理等管理要求不明确等。在对调研收集的意见逐条进行梳理分析评估和对国内外游艇、休闲渔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全面系统比较研究基础上,结合山东海事局近两年开展游艇安全专项整治经验做法,我们向部海事局提出了进一步明确游艇定义、用途,强化游艇安全管理责任,提高游艇建造、检验技术标准,严把游艇检验、登记关口,加强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规范游艇航行、停泊管理秩序,强化游艇俱乐部安全管理责任,加大游艇安全监管力度,理顺游艇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附则有关问题等10个方面的修订意见建议。 [03-22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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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段处长,您刚才提到游艇定义与游艇发展现状不适应的问题,那么究竟什么是游艇可能还有一些网友并不清楚,请给我们再具体介绍一下。 [03-22 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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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段爱斌 : 好的。这里首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所指的“游艇”是我国法律概念上的游艇,是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登记中的一种特定船舶类型。与目前社会公众、游艇制造厂家等泛指的“游艇”概念可能有所不同,如相当部分游客把豪华旅游客船、快艇也称为游艇,游艇制造厂家把生产的豪华旅游客船、快艇以及钓鱼艇、体育运动船艇等也都泛称为游艇。按照《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这里可以看出游艇的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使用范围是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使用,也就是说游艇是非营业性的船舶不能提供公共服务;二是使用用途是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用于游艇所有人的自娱自乐;三是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必须符合游艇法定检验规定要求。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船舶才是我们所说的“游艇”。 [03-22 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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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段处长,最近几年海南等地的“游艇租赁”方兴未艾,还有不少地方也开展了类似的活动,这和游艇的定义是否存在矛盾。 [03-22 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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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段爱斌 : 你说的确实是个问题,当前海南等地探索开展的游艇“整船租赁”,也就是由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向承租人提供游艇并配套游艇驾驶和保障服务的活动,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已经突破了游艇定义中的“仅限所有人自身使用”的规定。对游艇的这种新业态,我们认为应该本着审慎包容的原则去规范管理,可以适当借鉴英国、新加坡等国的游艇管理模式,将游艇分为私人游艇和商务游艇两大类,私人游艇仅供私人使用,商务游艇可用于商务活动,并在总结评估海南等地开展游艇“整船租赁”做法的基础上,修订游艇定义,适度拓展游艇使用人的范围。 [03-22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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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段处长,游艇定义中的“休闲娱乐”是这几年网友们特别是游艇圈、海钓圈非常关注的话题,例如“休闲娱乐”是否包括“休闲垂钓”、游艇能否进行休闲垂钓,请再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03-22 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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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段爱斌 : 好的。应该说近几年来导致游艇成为热点问题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游艇定义的“休闲娱乐”活动的范围过于笼统宽泛,除当初立法时考虑的传统海上游览观光、个人及商务休闲娱乐活动外,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海上垂钓等休闲渔业活动、帆船运动体验等休闲体育运动在国内广为普及且呈迅猛发展势头。但我国对休闲渔业、休闲体育运动立法相对滞后,各省市出台的一些政策文件对休闲渔业、休闲体育运动规定也不明确、不统一,相关主管部门未能对海上垂钓等休闲渔业活动、帆船运动体验等休闲体育运动进行规范引导和管理,导致部分游艇业主对游艇能否用于海上垂钓等休闲渔业活动、帆船运动体验等休闲体育运动存在一定认识误区。因为上述活动不属于海上交通运输范畴,《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不能对此进行规范,但根据相关的渔业管理法规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一方面,《海上交通安全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是按照船艇规定用途来划分船舶类型、根据船舶类型来确定不同职能部门进行归口监督管理。例如,同一艘油船、供应船、拖轮、交通船,如是为渔业生产服务,则属于《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定义的“渔业船舶”应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如是为海上交通运输服务,则属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定义的“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渔业捕捞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休闲渔业活动需要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福建省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等地方性法规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且对海上休闲垂钓活动的许可仅限于休闲渔业船舶或渔业船舶,游艇不属于渔业船舶,无法取得相关许可,也就不能从事休闲垂钓等休闲渔业活动。所以我们提出建议,按照船舶用途以及休闲娱乐活动的行业属性来进一步细化完善游艇的定义,限定游艇从事的休闲娱乐活动不包括海上垂钓等休闲渔业活动、帆船运动体验等休闲体育运动。当然,今后游艇能否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或者休闲体育运动,需要我国渔业、体育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对相关法规政策进行修订、调整后方可。 [03-22 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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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段处长,通过您刚才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游艇不能从事休闲垂钓等休闲渔业活动,如果游艇真的改变用途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应该由哪个部门来监管? [03-22 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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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段爱斌 : 根据我国渔业相关法律法规,休闲渔业活动属于渔业行为,应由渔业主管部门监管。近期,农业农村部通报了“中国渔证亮剑2022”执法典型案例,其中,对孙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驾驶游艇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相关渔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顶格处罚,起到了较强警示震慑作用,并且通报中明确指出“渔政执法机构行使执法权的对象仅限于持有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以及涉渔“三无”船舶,而不包括海事部门发证的游艇,这种观点是失之偏颇的”。可见,无论涉案船舶属于交通运输船舶还是渔业船舶,只要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活动,渔政执法机构就有权管辖案件。近几年,我们积极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开展玻璃钢快艇、游艇非法捕捞严打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后续我们也将继续加强与渔业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执法协作,严厉打击游艇非法从事海上垂钓等休闲渔业活动违法行为,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管理秩序。 [03-22 1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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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段处长,如果钓鱼艇冒用游艇名义骗取游艇检验、登记证书,非法从事海上休闲垂钓等休闲渔业活动,除了配合渔业主管部门查处它的涉渔违法行为外,海事部门还要采取哪些措施? [03-22 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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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段爱斌 : 近几年来,部分省市由于渔业主管部门机构改革以及渔船检验改革等原因,休闲渔船检验、登记工作受到较大影响,部分省市甚至暂停办理。与此同时,沿海休闲渔业特别是休闲海钓发展迅猛,部分钓鱼艇船主受利益驱动,故意隐瞒船艇真实用途、到海事管理机构骗取游艇检验、登记手续,利用游艇违规揽客从事休闲海钓经营活动,既背离游艇的功能定位,扰乱海上交通安全秩序,影响游艇产业正常发展,也破坏休闲渔业经营秩序。对此,我们建议在游艇检验、登记环节引入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通过游艇所有人的“船艇用途承诺”,强化游艇所有人对游艇用途的如实申报义务,对不属于游艇法定用途的,不予办理游艇、检验登记手续,对钓鱼艇隐瞒船艇真实用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游艇检验、登记证书的,依法予以注销游艇的检验、登记手续,对游艇所有人等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其纳入不诚信名录。 [03-22 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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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段处长,刚才您还提到游艇建造、检验技术标准的问题,这可能是很多游艇制造企业所关注的,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03-22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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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段爱斌 : 好的。根据《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游艇分为I至IV类,不区分内河航行和沿海航行。目前国内游艇特别是其中占绝大多数的中小型游艇建造、检验技术标准低于普通船舶,某些方面的安全要求甚至低于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钓鱼艇等休闲渔业船舶建造、检验技术标准。例如中小型游艇不强制要求配备救生筏和AIS定位设备,IV类和V类游艇的最小设计有义波高分别为1米、0.5米,约相当于限4级、3级风航行,海上抗风浪和自救能力严重不足,恶劣气象海况遇险搜救难度极大。我们建议进一步修订《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根据不同类别游艇的抗风浪能力,区分内河、海上航行的游艇,或参考《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遮蔽航区、平静水域营运限制有关要求,进一步限制IV、V类游艇的航行范围,适当提高游艇消防、救生、航行安全等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要求,有效提升国内游艇安全技术水平。目前,部海事局正在组织修订《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提高游艇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准,预计今年6月份将发布实施。 [03-22 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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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段处长,游艇的停泊和活动也是游艇业主特别关心的一个问题。一些游艇业主觉得现在的游艇码头、泊位数量太少,停泊费用也很高,经常自己随便找个水域停泊,有些还经常到航道、渔业养殖区等水域活动,这样可以吗? [03-22 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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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段爱斌 : 《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船舶应当在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也规定了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目前,不少地方游艇专用码头或停泊点等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滞后,与当前各地游艇数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不相适应,尤其缺少游艇公共停泊点或陆上干仓这些比较经济的配套设施,这也是制约游艇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游艇码头、停泊点以及游艇活动水域要符合地方的海洋功能区划、海上交通规划、海上休闲活动区划要求,不得擅自进入航道、养殖区活动。对此,我们建议地方政府加强公共游艇码头、下水坡道、系泊锚地、避风港、陆上干仓、燃料补给、维修保养、安全保障、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组织交通运输、海事、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旅游等部门科学划定游艇活动水域,及时公布游艇专用停泊点、停泊水域,保障游艇航行、停泊安全。同时,适当借鉴我国对客运船舶运力、渔业船舶船网指标工具以及城市机动车管理的做法,探索对游艇实行指标管理、总量控制,确保各地游艇数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游艇专用停泊点和海上休闲活动水域容纳能力等因素相匹配。 [03-22 1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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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段处长,游艇是否无论大小都只需要一名驾驶员?有些超级游艇可以进行全球航行,是否要适当增加驾驶员才能保证航行安全? [03-22 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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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段爱斌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只规定了驾驶游艇必须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但对于需要几名游艇操作人员没有具体要求。对航行于距岸超过200海里的I类游艇和航行于距岸不超过5海里的V类游艇,在操作人员驾驶、值班时间,船舶机械、电气设备状况,乘员定额等方面都差别很大,对游艇操作人员的数量和能力要求自然也应有所区别。我们建议根据不同类别游艇的航程航区、航行时间等因素,进一步细化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要求,对距岸20海里以上的游艇操作人员增加航线设计、船舶定位等知识的培训课时;对大型游艇或连续航行时间较长的,适当增配游艇操作人员。 [03-22 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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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段处长,游艇俱乐部在游艇安全管理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存在哪些问题? [03-22 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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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段爱斌 : 目前,我国游艇所有人大多不具备对游艇安全管理能力;《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也未强制要求游艇所有人委托俱乐部管理,即使委托俱乐部管理的,有些俱乐部安全管理能力也不高,甚至有些游艇俱乐部还认为其只负责提供游艇码头停泊服务、对游艇的安全没有管理责任。我们建议进一步加强游艇俱乐部备案管理,有效落实游艇俱乐部对游艇的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建议进一步界定游艇俱乐部与游艇码头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分工,分别规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特别是明确游艇码头经营人对游艇进出码头和人员上下船的管控要求,切实强化游艇“以港管船”。 [03-22 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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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段处长,我还关注到去年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放宽了游艇乘员定额数12人的限制,核定的乘员定额数可以放宽至29人,这方面你们有何建议? [03-22 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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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段爱斌 : 你的这种说法不太准确。其实,《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对游艇的乘员定额数并没有限制,国内很多地方都登记过乘员定额超过12人的游艇。但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只是具体的执行标准不够明确。对此,我们向部海事局建议对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要求增配游艇操作人员、核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游艇安全管理水平。 [03-22 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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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段处长,目前我国的游艇安全管理体制存在什么问题? [03-22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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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段爱斌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海事是游艇的安全监管部门,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没有规定游艇的行业主管部门,也没有明确地方政府对游艇的属地管理责任,这不利于整个游艇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此,我们建议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交通运输、海洋、文旅、工信等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以及游艇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要求。 [03-22 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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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段处长,请你再介绍一下《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后续有关情况? [03-22 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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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段爱斌 : 目前,《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已列入交通运输部2023年立法计划,部海事局也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工作列为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并明确由山东海事局继续牵头负责。下一步,我局将根据部海事局部署要求,会同各相关直属海事局成立工作专班,系统研究确定我国游艇安全管理工作思路,根据游艇大型化、大众化的发展方向和游艇租赁新情况以及游艇从事的休闲娱乐活动与钓鱼船(艇)从事的垂钓等休闲渔业活动交叉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提出修订方案,厘清游艇属性,完善游艇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强化游艇监管、便利游艇活动,促进我国游艇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03-22 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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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因为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段处长做客在线访谈,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见! [03-22 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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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段爱斌 :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后续进展情况,我们也将及时向大家通报。再见! [03-22 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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