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全[2003]75号 2003年3月6日 江苏海事局: 你局《关于明确公司所属船舶在多个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情况下的国内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辖的请示》(苏海船舶[2002]3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所属船舶在多个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公司审核发证的管理按下述原则和次序确定: (一)海船优于河船原则。即:同时经营海船和河船的公司,由负责海船登记的相关审核发证机构管辖。 (二)实施进程优先原则。即:公司所经营船舶属于不同批次实施规则的,由负责登记先实施规则的船舶的相关审核发证机构管辖。 (三)公司所在地优先原则。即:公司经营船舶的登记机关不在同一地的,由公司所在地的相关审核发证机构管辖。 (四)自由选择原则。即:公司经营船舶的种类、实施规则的批次及其登记机关所在地均相同的,由公司自行选择审核发证机构。 二、对船舶审核发证的管辖与船舶登记发证的管辖相一致。
附件:7.6.18 关于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辖问题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