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法规[2003]256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航运企业: 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关于海上保安的修正案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等内容。根据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以上文件将于2004年7月1日生效。为了做好在我国开展船舶海上保安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等船舶应当符合公约的下述要求(修正案详见附件;ISPS规则请登陆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查询): (一)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 (二)所有100总吨以上的客船以及3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检验之日在船体和内部舱壁上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三)所有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应配备记录船舶历史的《连续概要记录》。 (四)所有5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船上保安警报系统。 (五)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应备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六)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要求经保安审核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二、按照公约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缔约国将对国际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规定进行检查,对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检查、延误、滞留、限制船舶操作、拒绝船舶进入港口、将船舶驱逐出港、要求船舶开往指定位置等强制措施。 三、经营国际航线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SOLAS公约和ISPS规则以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船舶海上保安工作,在2004年7月1日前,按照公约的规定,抓紧编制本单位国际航行船舶的保安计划,指定并培训公司保安员及船舶保安员,为所属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识,申请船舶保安评估,及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四、公约中规定的“认可的保安组织”,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五、各海事局应抓紧做好履约的准备和宣传工作。 六、应当加强船舶海上保安工作与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协调。 附件: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修正案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7.4.6.6 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海上保安工作的通知 |